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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同一投资人跨商业银行之间的转托管。 3.同一投资人跨市场转托管(柜台交易与银行间市场之间)。 (二)转出方与转入方必须是同一投资人,即双方身份识别码必须一致。 (三)转托管转出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 (四)债券发行期和转托管停办期不受理转托管转出申请。转托管停办期为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和兑付日前14个自然日。 第二十七条 迁出和迁入 迁出和迁入是指同一债券账户在农业银行系统内,变更对应资金账户的行为。 (一)债券账户当日有交易或有质押、冻结份额时,不可做迁出交易。 (二)迁出时,债券账户自动冻结;迁入后债券账户自动解冻。 (三)迁入前,投资人可申请撤销迁出,但不得对原借记卡进行销户,派息和兑付资金仍划入原资金账户。 (四)迁出凭证丢失后,重新办理迁出业务。 第二十八条 查询查复 查询查复分为当前交易查询查复和历史交易查询查复。1个月内的交易信息查询查复视为当前交易查询查复,1个月以后查询查复视为历史交易查询查复。 (一)投资人可到受理债券交易的营业网点查询债券交易明细和债券余额。 (二)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营业网点负责人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通知书。 (三)投资人还可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复核查询系统查询债券余额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客户资料变更 投资人可凭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法律证明文件到原债券开户营业网点变更相关资料。投资人债券客户资料与借记卡客户资料必须一致。 第三十条 差错处理 (一)经办人员操作失误,造成交易差错,应及时报告网点负责人,并通知投资人协商解决处理,经办人员须做好记录。 1.未成交业务差错,经网点负责人批准,作撤单处理。 2.已成交的买卖类交易差错,根据交易金额,按处理权限及时逐级上报,根据上级行批准文件进行反向交易处理。 3.已成交的非买卖类交易差错,可进行差错更正。 (二)债券交易差错处理权限: 1.50万元(含)以下,由营业网点报支行,在1个工作日内处理。 2.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由网点逐级上报二级分行,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 3.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由网点逐级上报一级分行,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 4.500万元以上,由网点逐级上报总行,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 第三十一条 销户 销户是指投资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及相关证明文件到原开户网点办理撤销债券账户的行为。 (一)债券账户有余额和当日发生交易的不能销户。 (二)转托管业务在中央结算公司未确认之前,债券账户不能销户。 (三)个人投资者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借记卡办理销户。 (四)机构投资人凭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办理的注册登记证书、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应提交法人授权销户的书面证明、法人代表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书、单位借记卡办理销户。 第五章 自助交易 第三十二条 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签约客户可通过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进行债券交易;投资人还可通过自助终端设备进行自助交易。 第三十三条 投资人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终端进行交易时,必须遵循农业银行债券交易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密码,防范风险。 第三十四条 自助交易开办行必须为客户提供债券咨询、买卖、撤单、查询等系列服务,及时公布债券信息资料。 第三十五条 自助交易开办行必须落实专人加强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自助终端等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自助交易系统正常运行。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六条 债券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应遵循“有效性、审慎性、及时性、全面性、公平公正性”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重点防范决策风险、交易风险、系统风险、道德风险和服务风险。 第三十八条 系统应通过设置防火墙、多级权限、密码管理、大额交易复核管理和数据传输加密管理等手段,加强对交易风险的管理和控制。 (一)建立注册制度。债券交易及二级托管系统的操作和管理人员,都应在总行二级托管中心或分行处理系统申请注册,由管辖行报经上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对操作和管理人员授予操作员号,并由二级托管中心或分行处理系统建立操作、管理人员的长期档案(包括个人资料与操作员代码等)。工作调离、变更等也应报经原管理部门登记。每个操作员和管理人员在总行二级托管中心或分行处理系统中的代码是惟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