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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管辖直属分行: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对强化我行的一个法人体制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我行授权工作,保障我行合法权益,总行最近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交通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一、关于授权的种类、方式 暂行办法规定我行授权分为法人授权与业务授权两种方式:对常规经营管理活动的授权应采取法人授权与业务授权的方式,授权有效期内需要调整的,可以通过撤销或者变更授权的方式办理;对常规经营管理活动以外事项需要总行授权的,应向总行申请特别授权。总行经办特别授权事务的部门为法律事务室。 二、授权书的使用与保管 授权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相对人信赖该被授权人经营管理权限的依据,其使用必须与被授权人的权限状况一致。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可以根据对方的要求出示、复印。如果对方一定要原件,应向总行申请另行签发。 在授权书的保管方面,暂行办法提出以下要求:(1)法人授权书应统一由人事教育部门保管,不得存放于被授权人处;(2)授权提前终止的,被授权人应及时将授权书退回总行;(3)其他失效的授权书也应妥善保管,以便日后需要核对时使用。 三、转授权办法由分行另行规定 原办法对转授权作了统一规定。考虑到各行实际情况的差别,暂行办法只规定总行对管辖、直属分行的授权办法。但为加强全行一个法人的观念,暂行办法同时要求各管辖、直属行应参照本办法在总行所授权限内对本行和所辖分支行的经营管理活动权限予以规定。 特此通知。 附: 交通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交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交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交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交通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交通银行内部评级办法》和《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银行授权实行分级授权、权责一致的原则。 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交通银行总行,法人授权的被授权人为交通银行各管辖、直属分行行长;业务授权的被授权人为各管辖、直属分行。 第四条 交通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是全行授权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授权的种类、方式与程序 第五条 交通银行授权分为法人授权和业务授权。 第六条 法人授权是指授权人对被授权人开展分行常规业务、人事、财务经营管理活动及处理经济纠纷权限的规定。 第七条 业务授权是指授权人对被授权人开展常规业务经营活动权限的规定,包括: (一)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 (二)同业资金融通权限; (三)存贷比例控制审批权限; (四)单笔贷款(贴现)及贷款总额审批权限; (五)单个客户的贷款(贴现)额度审批权限; (六)单个客户综合授信额度审批权限; (七)单笔或单个客户承兑或承兑总额审批权限; (八)单笔担保和担保总额审批权限; (九)签发单笔信用证和签发信用证总额审批权限; (十)现金支付审批权限; (十一)证券买卖权限; (十二)外汇买卖权限; (十三)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 (十四)辖区内资金调度权限; (十五)利率浮动权限; (十六)不良资产处置权限; (十七)其他业务权限。 第八条 如需超越第六、第七条授权内容或有其他常规经营活动以外的事项需要授权的,被授权人应向授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授权人给予特别授权。 特别授权由总行法律事务室办理。法律事务室按被授权人的申请制作特别授权书,报交通银行法定代表人批准和签发。 第九条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是授权人给予被授权人法人授权的法律文件(格式附后),由交通银行法定代表人交通银行总行签发。 《交通银行业务授权书》是授权人给予被授权人业务授权的法律文件(格式附后),由交通银行主管行长代表交通银行总行签发。 第十条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自交通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发后生效,至授权期限届满失效。 《交通银行业务授权书》自该授权书规定之日起生效,至授权期限届满之日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