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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电力公司
【发文字号】 国电电源[2002]158号
【颁布时间】 2002-04-12
【实施时间】 2002-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82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电力工程优秀勘测、优秀设计、优秀标准设计和优秀计算机软件项目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电力工程的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鼓励电力勘测设计单位和广大勘测设计人员勇于创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努力优化勘测设计方案,控制工程造价,推动设计革命的开展,创造水平高、质量优和效益好的优秀勘测和优秀设计成果,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优秀设计评选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勘测设计单位承担并完成的电力勘测、设计、标准设计、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四优”)项目的申报和评选国家电力公司优秀项目以及推荐国家级优秀项目的工作。
  
  第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四优”项目包括优秀工程勘测、优秀工程设计、优秀标准设计和优秀计算机软件。其中,优秀工程设计分为水电、火电、送电、变电以及调度自动化系统几类;优秀工程勘测分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水文气象和水资源评价四个专业申报评选。
  
  第四条 国家电力公司“四优”项目应在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原则的条件下,贯彻设计革命的思想,力求技术创新、设计创新,积极引进、消化国外先进技术,在技术水平、技术方案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国家电力公司“四优”的评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获得国家电力公司“四优”的项目可以被推荐参加国家级优秀项目的评选。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六条 电力工程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完整勘测或设计以及标准设计、计算机软件,符合以下范围可以申报国家电力公司优秀项目:
  
  (一)火电工程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项目;其他具有突出特点和技术含量较高的火电项目。
  
  (二)水电工程总装机容量250MW及以上规模的项目;风力发电项目;其他具有突出特点和技术含量较高的水电项目。
  
  (三)送电线路工程电压等级为330kV及以上,线路长度50km以上的项目;地下或水底超高压电缆项目;直流输电以及其他电网新技术项目。
  
  (四)变电工程电压等级在330kV及以上的项目。
  
  (五)省调及以上调度自动化系统设计项目。
  
  (六)低于上述容量、规模但具有突出特点的项目。
  
  第七条 电力工程标准设计,包括上述范围内项目的典型设计、通用设计和参考设计。
  
  第八条 勘测设计单位自行开发、合作开发或从国外引进经二次开发的工程勘测设计及管理软件。
  
  第九条 整体工程中的单体建(构)筑物、单位工程、设备、材料、标准(规程、规范)不单独申报。
  
  第十条 中外合作设计的国内电力工程项目,主要工艺系统(如火电工程的锅炉岛、汽机岛和仪控岛,送变电工程的换流站)由国外设计的,暂不申报。境外工程项目暂不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范围的勘测、设计工程项目,投入商业运行一年以上(以每次申报截止日期为准),可申报参加国家电力公司优秀勘测设计项目的评选。
  
  第十二条 当一个项目由二个及以上单位完成时,应由勘测、设计工作的主体单位或责任单位申报,并说明主体设计单位与协作单位完成的主要内容和工作量。
  
  第十三条 申报优秀项目的主要勘测、设计成员名单,应是对项目的技术水平和创新特点做出贡献的主要勘测、设计人员。每个设计项目申报名额不超过15人,每个勘测、标准设计和计算机软件项目申报名额不超过5人,均按照在项目中贡献大小依次排列。有两个以上设计单位参加的项目,总名额增加2~3人,人员及名次由相关设计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各勘测设计单位所申报的设计项目必须取得项目所在地的省电力公司、项目法人单位、生产运行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设计和经济效益的评价意见,以及当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的意见等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各勘测设计单位所申报的勘测项目,其规模应与发电、送变电工程的规模要求相一致。对于岩土工程、工程水文与气象项目,应经一年以上实践检验;工程测量项目应经施工检验;水资源评价项目应经国家储量委员会评审。申报项目应取得施工、运行单位对本工程勘测项目的评价意见等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各勘测设计单位所申报的计算机软件项目,应持有省部级或有关权威单位的鉴定(评审)证书。
  
  第十七条 同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并不得通过其他渠道重复申报。否则,取消其评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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