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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促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总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原《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操作实施细则》及相关合同文本进行了修改,现发送各行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报告总行。 特此通知。 附:一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操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贴息,用于借款人在国内高等学校就读所需学杂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借款人指在中国境内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高等学校指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二)具有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及学籍证明; (三)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学习与品行标准,无不良信用行为; (四)所在学校与中国银行签订银校合作协议; (五)经所在学校推荐,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贷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具体期限根据借款人就读情况确定,是否展期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合同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利率一年一定,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则从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利率;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贷款逾期又未批准展期的部分,按中国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具体贷款额度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发放与偿还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向贷款人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二)个人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生证及复印件或录取通知书及复印件; (四)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所在学校或其下设专门机构作为介绍人,介绍人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贷款人推荐借款人,对借款人资格及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签章; (二)向贷款人开具借款人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证明; (三)组织借款人统一办理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四)将借款人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以及发生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自行离校、开除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五)在借款人毕业前,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的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有关信息,协助贷款人办妥借款人还款确认手续; (六)将学习借款情况纳入其个人档案,在就业报到的有关证件中载明国家助学贷款相关信息; (七)银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提供至少一名见证人。见证人原则上是借款人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或其家长,其他人作为见证人需经贷款人同意。见证人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贷款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及复印件; (二)协助介绍人、贷款人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包括借款人家庭地址、父母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并在借款人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签章; (三)协助贷款人了解借款人毕业后的最新去向和有效联系方式; (四)教育和督促借款人履行按时还本付息义务。 第十一条 贷款经办人员对借款人、介绍人和见证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交由有权批准人进行审批,并及时给予借款人能否贷款的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