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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五条 贷审会参会人员。贷审会会议应有除主任委员外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但包括主任委员最低不得少于5人。贷审会委员部门派一名负责人代表该部门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贷审会会议的,视为缺席,不得再委托他人。当法规部门不能派出委员出席会议时,应派代表列席贷审会会议,在法律、法规方面提供决策支持,但不参与投票。 第二十六条 投票与计票。贷审会设置投票箱,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贷审会的主任委员不参与投票表决。其他委员实行当场投票,不得弃权,会后不得补票。 贷审会办公室安排双人计票。计票人和监票人应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投票表决表》上签名,并记入贷审会纪要。 贷审会投票结果按以下标准认定: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票数同意的审议事项为同意,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票数不同意的审议事项为不同意,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投票结果为复议。 第二十七条 复议制度。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复议: 1.贷审会审议的事项,由于项目情况需进一步补充、明确、核实,主任委员认为需进行复议的; 2.审议事项被否决后,下一级行申请复议,经主任委员同意的。 (二)复议的具体程序为: 1.对有权审批人审批结果为复议的信贷事项,由贷审会办公室直接通知原审查部门,根据贷审会和主任委员审批中提出的复议意见准备复议报告。对审议结果为否决的项目,主任委员如签署复议意见,须在审议表上注明复议的理由和复议的重点内容。 2.对有权审批人审批结果为否决的信贷事项,贷审会办公室应以正式文件批复申请行。下级行如提请复议,必须以行发文件正式提出,并说明提请复议的理由。上级行贷审会办公室受理后,由原信贷审查部门呈报贷审会主任委员审批同意后,做复议准备。 (三)信贷审查部门根据贷审会审议和有权审批人审批的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复议报告,连同初始的信贷审查报告一并提交贷审会办公室。复议报告应包括该信贷事项情况的简要说明、上次贷审会审议和有权审批人审批中提出的问题、对这些问题调查核实和落实的情况、需补充资料的完善情况、审查部门的审查意见等。贷审会办公室应对复议事项进行规范性审查,包括复议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复议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复议申请提交贷审会复议。 (四)贷审会对各类信贷事项的复议只限一次。经复议的信贷事项,不论审议和审批的结果如何,均不得再次提交贷审会复议。 第二十八条 专家咨询制度。总、分行贷审会可视情况建立兼职专家(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评审队伍,对信贷审查中有疑问的事项进行咨询,参与系统内的项目评估。 第二十九条 列席制度。实行重大项目经营行、上报行列席制度。审议大额贷款项目、高风险的贷款项目、行业性和系统性客户的大额授信、资产重组类贷款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贷款经营行或上报行可列席有权审批行贷审会会议,补充说明情况,但须在表决前退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级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均须执行本《规则》,不需再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起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