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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0.2.6在进行充分核查的基础上,恢复上市推荐人出具的《恢复上市推荐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基本情况; (二)对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核查意见; (三)对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前景的评价; (四)申请恢复上市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并对原有风险是否已经消除进行说明; (五)明确说明公司是否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及其依据; (六)明确说明推荐意见及其理由; (七)简要介绍恢复上市推荐人的内部审核程序和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恢复上市推荐书》应当由负责推荐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注明签署日期。 10.2.7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公司应当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对恢复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慎审阅,并对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2.8律师应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的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一)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恢复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业务情况;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情况; (五)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主要财产情况; (六)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七)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八)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九)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纳税情况; (十)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业务发展目标; (十一)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 (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律师就上述事项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10.2.9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文件: (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恢复上市申请书及同意申请恢复上市的决议; (二)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确认并保证公司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文件; (三)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说明: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的内部决策程序、资产交接、相关收益的确认、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四)关于公司上一年度和最近一期中期报告期间的重大关联交易说明:包括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合同及有关记录、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五)关于公司上一年度和最近一期中期报告期间的纳税情况说明:包括公司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以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等; (六)管理层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或有事项和期后事项、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等角度对公司所实现盈利的情况、对公司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持续性、稳定性的分析文件; (七)审计报告及半年度报告; (八)恢复上市推荐人出具的《恢复上市推荐书》; (九)法律意见书; (十)本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公司在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后次一交易日应当发布相关公告。 10.2.10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全部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公司未能按照10.2.9条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的,本所不受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决定的有关情况,并就终止上市可能性做出风险提示。 10.2.11在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三十个交易日内,本所作出是否核准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 在此期间,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公司财务报告涉及需本所报请中国证监会调查的事项的,中国证监会调查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0.2.12本所专家委员会对恢复上市申请进行审议,对公司申请材料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审核意见。依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本所对公司的恢复上市申请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 在作出核准恢复股票上市决定后,本所在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2.13经中国证监会或本所核准恢复上市的,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登载《股票恢复上市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