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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恢复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 (二)有关股票恢复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恢复上市措施的具体说明; (四)风险因素分析; (五)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六)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0.2.14在公司刊登《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五个交易日后,其股票恢复上市。 自恢复上市之日起至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止,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特别处理。 第三节 终止上市 10.3.1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消除10.1.1条第(一)项所列情形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或者因10.1.1条第(二)、(三)项所列情形,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终止上市的有关决定,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10.3.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未能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其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或者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的; (二)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但公司未能在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三)股票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本所受理的; (四)股票恢复上市申请被受理后未被本所核准的; (五)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 (六)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的。 10.3.3本所专家委员会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核并形成意见,本所依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在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后,本所将在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3.4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第一个会计年度预计出现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及时发布预亏公告,并作出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披露前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10.3.5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第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亏损的,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本所报告并公布年度报告,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其股票停牌。 10.3.6出现第10.3.2条第(一)项所述情形的,本所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10.3.7出现第10.3.2条第(二)、(三)项所述情形的,本所自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10.3.8出现第10.3.2条第(四)项所述情形的,本所在不予核准的同时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10.3.9公司出现第10.3.2条第(五)项所述情形的,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其股票停牌。在其年度报告披露后三十个交易日内,本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0.3.10恢复上市后披露的第一个年度财务报告显示盈利,但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刊登风险提示公告,还应当比照第10.1.6条、10.1.7条提交文件并进行披露、纠正和调整。 本所可以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公司未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披露经纠正和调整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的,本所将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上述纠正、调整及调查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0.3.11出现第10.3.2条第(六)项所述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本所并公告。 本所在收到通知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0.3.1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本所依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0.3.13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上市公司关闭或者法院宣告上市公司破产的,本所依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10.3.14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或中国证监会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登载《股票终止上市公告》。 《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