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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支行,总行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全行集中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支出的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交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矛盾的,以本办法为准。现已在操作的项目,可按原规定继续办理,但应尽量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 交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全行集中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支出的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采购,是指交通银行统一的采购职能部门,以确定的程序,采取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原则 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范围 集中采购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大宗物品类:办公营业用房、动力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子化设备、银行卡设备、银行会计设备、安全保卫设备、通信设备、办公设备及用品、宣传广告、印刷品、纪念品、行服等。 (二)工程类:办公营业用房的施工、装修工程、网络、软件开发等项目。 (三)服务类:物业管理、设备维修和有关社会服务等项目。 第五条 方式 各级行凡是采购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务项目都须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 (一)总行统一组织集中采购和授权分行集中采购的方式。 由总行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明确由总行统一集中采购的物品,并定期颁布物品目录,属目录内的均由总行统一组织集中采购。 各级行一次性采购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务项目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以及没有进入目录的项目须报总行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审定,或是由总行统一组织集中采购,或是授权分支行集中采购。 (二)各级行自行组织集中采购的方式。 各级行采购固定资产在10万元、低值易耗品在5万元、工程项目在20万元、服务项目在1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采取招标的方式。在实行招标后无合格标的或单一来源的采购需要采取竞争性谈判、议价方式的,必须在开展采购活动前向总行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作书面报告,必要时由总行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向主管财政机关作书面报告。 在上述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须采取议价和货比三家的方式。 各级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招标、议价的程序和操作法则,并报总行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条 机构 总行成立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和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下设集中采购工作办公室。分行成立集中采购小组。 总行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行长任组长,总务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办公室、人教部、财务部、电脑部、监察室、稽核部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 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实行成员库制,成员由总行机关和管辖、直属分行与采购工作相关的办公室、总务、财务、电脑、私金、保卫等部门经推荐选拔出来的相关人员30—40人,以及聘请地方有关专家10—20人,共40—60人组成。 集中采购工作办公室是总行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具体事项的常设机构,编制3—5人。 在每次集中采购活动前,从成员库中按项目要求和结构比例随机选定人员为不少于7人的奇数,组成本次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 分行集中采购小组成员由分管行长任组长,办公室、行政、财务、电脑、稽核等有关人员为组员,日常工作由采购职能部门负责。 第七条 职责 (一)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集中采购的政策和规定; 2.确定由总行统一组织集中采购的物品目录和项目,以及授权分支行组织集中采购的项目; 3.负责对每次集中采购从成员库随机选定评审委员会的确认; 4.保障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5.指导、监督和检查集中采购活动情况。 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是集中采购政策、规定及管理工作方面的最高机构,对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不作干预。 (二)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职责: 1.确定本次集中采购的方式、时间以及采购程序; 2.评价和选定本次集中采购的招标机构; 3.评价和选定本次投标商和中标商; 4.研究和落实总行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认定必须处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