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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门球协会
【颁布时间】 2002-02-07
【实施时间】 2002-0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83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门球协会关于印发《全国门球竞赛工作管理办法》和《加强门球国际交流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系统、解放军门球协会:
  
  现将《全国门球竞赛工作管理办法》和《加强门球国际交流管理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各门球协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努力促进门球运动的深入发展。
  
  原《全国门球竞赛工作管理办法(草案)》和《加强门球国际交流管理工作的规定(草案)》自即日起废除。
  
  附件:
  
  1、全国门球竞赛工作管理办法
  
  2、加强门球国际交流管理工作的规定
  
  
中国门球协会
  
  二00二年二月七日

  
  附件1:
  
  
全国门球竞赛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门球竞赛工作的管理,促进门球运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中国门球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球项目是在全国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负责对中国门球协会进行日常管理。中国门球协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全国的门球竞赛活动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 组织国内门球竞赛活动是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活动内容之一,以增进健康、陶冶情操、交流技艺、提高水平为主要目的。同时积极争取政府或企业对门球竞赛的支持,通过比赛树立和宣传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形象和企业产品,以提高社会知名度和企业效益。基层竞赛活动提倡小型、多样、就近、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全国正式门球比赛有:全国门球锦标赛、全国女子门球比赛、全国城市门球比赛、全国企业门球比赛、全国老年门球比赛、全国少儿门球比赛、全国乡镇门球比赛、全国社区门球比赛、全国门球大会、全国俱乐部门球比赛。
  
  第五条 举办全国门球竞赛活动,一般情况下,主办单位应是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门球协会,举办地的省级门球协会和当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门球协会是承办单位,提供支持、赞助以及其它物质性援助的单位是协办单位,特殊情况另作处理。
  
  第六条 承办全国门球比赛,必须于上一年十二月底以前由当地政府机构或门球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省级门球协会批准同意后,报中国门球协会审批。
  
  第七条 举办全国正式门球竞赛的书面申请必须具体写明举办地的竞赛场地情况和场地数量;当地一级以上裁判员的数量和计划配备;当地食宿接待条件的基本情况;当地解决交通、疏散问题的方案以及所需经费的筹措渠道和落实情况等,中国门协在接到申请报告后,几日内派人进行实地考察。申办单位应积极协助考察工作。考察合格后,中国门协将与申办单位及所属政府机构或门球协会协商,并草拟“举办全国门球比赛协议书”,双方认可后依法签定协议书。
  
  第八条 签订协议后,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门球协会将按程序正式下发文件确定承办单位,进行比赛工作。
  
  第九条 承办单位如冠企业名称和冠杯及获得广告权,应按协议要求向中国门协交纳冠名、冠杯以及广告转让费。
  
  第十条 为保证竞赛质量,加强竞赛组织管理工作。凡参加全国比赛运动队,应按照竞赛规程的要求按时报名参赛。临时撤消报名者,须向中国门球协会交纳竞赛损失费500元。
  
  第十一条 举办地因特殊情况更改、推迟、或取消该次竞赛,应按照协议书要求,于赛前三个月函告中国门球协会并按双方签署的协议规定履行应尽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中国门球协会每年举行下一年度全国门球竞赛的通报和招标会议,与有关单位协商承办全国门球比赛事宜。
  
  第十三条 不经中国门协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秩序册、成绩册、宣传画册、服装、帽子等物品及商业性活动中印制中国门协会徽。
  
  第十四条 凡举办跨省、市的门球邀请赛、对抗赛、友谊赛等活动,及需要聘请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发起单位必须在举办日三个月之前,报当地省级门球协会批准并报中国门球协会备案。比赛结束后一个月之内,主办单位应将竞赛活动的总结报告(含竞赛秩序册,成绩册及文字总结等)报送当地省级门球协会;当地省级门球协会应及时将该竞赛活动情况,写出书面简报,报送中国门球协会。此类活动无论规模大小,名称前均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
  
  第十五条 未经当地省级门球协会批准和未在中国门球协会备案,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跨省、市的门球竞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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