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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门球协会
【颁布时间】 2002-02-07
【实施时间】 2002-0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83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门球协会关于印发《全国门球竞赛工作管理办法》和《加强门球国际交流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系统、解放军门球协会应将年度竞赛计划于当年二月底前报中国门球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管理办法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警告、严重警告、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门球协会。
  
  附件2:
  
  
加强门球国际交流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门球国际交流管理工作的管理,促进门球运动在国际间的普及发展,根据国际门球组织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主管在我国内举办的国际门球比赛和组队出访工作,中国门球协会具体组织实施管理。
  
  第三条 组织国际门球竞赛活动,应以加强我国同世界、亚洲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交流技艺为主要目的。
  
  第四条 国际正式门球比赛有:世界门球锦标赛、亚洲门球锦标赛、国际门球邀请赛。
  
  第五条 中国门球协会鼓励和支持各地门球协会开展国际门球交流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为各地门球协会提供出访和开展国际交流活动机会,但此类活动应由中国门球协会统一归口管理。
  
  第六条 各地政府机构的门球协会凡收到境外门球组织来函来电,提出交流意向后,必须报当地省级门球协会,并由该协会签署意见后,再报中国门协核准。未经当地省级门协同意和中国门协批准,不得举办国际门球交流活动。任何基层门球协会不得直接与境外门球协会组织发生联系。
  
  第七条 因当地政府和境外有关城市和地区举办友好城市和地区的门球交流活动,在当地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应及时报中国门球协会备案。
  
  第八条 各地申请举办国际门球交流活动(包括承办世界门球锦标赛、亚洲门球锦标赛和国际门球邀请赛),申请手续和方法原则上参照申办全国门球比赛的方法进行。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系统、解放军门球协会,应将年度国际交流计划于当年二月底以前报中国门球协会备案。
  
  第十条 申请参加门球出访活动,必须提前半年由当地门球协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经省级门球协会批准同意后报中国门协统一组织安排。参加门球出访活动时,中国门协将根据出访地点、时间和实际需要提出经费预算并及时函告申请单位,所需经费原则上由申请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一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门球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对违犯有关管理办法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取消比赛资格。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门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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