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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五)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工种、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六)自觉接受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具有必备的考核理论知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必须进行资格培训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考评员资格证卡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从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人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十二条 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询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包括: (一)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各类技术等级培训班毕(结)业生。 (二)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 (三)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的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需要进行技能鉴定的职工。 (五)其他必须经过鉴定方能上岗的人员。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 已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工种,按《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要求执行。 没有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工种,按如下要求进行: (一)学徒工学徒期满,或经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本人通过自学达到初级技能水平,可申报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的鉴定。 (二)取得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后,并在本工种工作满五年以上,或经评估合格的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经劳动管理部门同意并经教育部门组织的正规中级技能培训的,可申报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的鉴定。 (三)取得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后,并在本工种工作满五年以上,或高级技校毕业,或经劳动管理部门同意并经教育部门组织的正规高级技能培训,或大学专科以上毕业且所学专业与从事职业相近的,可申报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鉴定;高级职业技术培训班毕业的,可根据招收对象,确定申报相应技能等级、资格的技能鉴定。 (四)取得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具备技师考评条件的,可申报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资格的考评。 (五)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且具备高级技师考评条件的,可申报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资格的考评。 (六)参加国家、部(省)级技术比赛获前十名者、地(市)级技术比赛获前五名者,视比赛项目和技能等级标准的水平,经本单位劳动管理部门核实,报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可进行高一级别的技能鉴定;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组织人事部批准,可申报更高一级的技能鉴定或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资格考评。 (七)有特殊贡献的技术工人,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组织人事部批准,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对已在技术工种工作、首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在本工种工作满两年的,可申报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的鉴定;在本工种工作满七年的,可申报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的鉴定;在本工种工作满十二年的,可申报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鉴定。 第十五条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鉴定合格者,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组织人事部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任职的主要依据,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进行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十六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鉴定计划和鉴定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收费、鉴定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站工作的反映等情况。评估工作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组织人事部统一组织进行,每三年评估一次。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将限制整改,或报经劳动保障部批准,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对经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合格者,各级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委员会不再重复进行技术等级考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