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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12号
【颁布时间】 2002-02-04
【实施时间】 2002-0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83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1.A级以上(含A级)客户核定公式为:
  
  T=E×L×R-DL
  
  T为本年度农行对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E为客户上年末或报告期有效净资产;L为负债与权益的最高控制比率;R为信用等级调节系数;DL为客户总负债减去目前对农行的负债。
  
  负债权益最高控制比率(L)
  
  ---------------------------------
  
  ||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外资企业|银行金|事业|
  
  |客户类型|||-------|||
  
  ||企业|企业|商贸型|生产型|融企业|法人|
  
  |----|-----|----|---|---|---|---|
  
  |L值|3 |2.33 |6 |3 |8 |1.2|
  
  ---------------------------------
  
  信用等级调节系数(R)
  
  --------------------
  
  |客户信用等级|得分|信用系数|
  
  |------|------|----|
  
  |AAA|90-100 |1.0|
  
  |------|------|----|
  
  ||85-89|0.9|
  
  |AA|------|----|
  
  ||80-84|0.8|
  
  |------|------|----|
  
  ||75-79|0.6|
  
  |A|------|----|
  
  ||70-74|0.4|
  
  --------------------
  
  客户技术改造、基本建设项目贷款,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后,视同增加授信额度;增加授信后,其授信额度应控制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内。
  
  A级及以上级别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也可根据不超过客户可提供有效抵押物变现值的70%、质押物变现值的90%以及他人100%保证担保核定。
  
  2.B、C级客户
  
  对现有B、C级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按年初实际余额掌握,但必须作出当年信用压缩计划,授信额度核定的手续可适当简化。
  
  (二)对经营期不足两个会计年度或虽然经营期已满两个会计年度但根据经营计划远未达产的新建客户以及其他难以提供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会计报表的客户可不评级;授信额度可根据不超过客户可提供有效抵押物变现值的70%、质押物变现值的90%以及他人100%保证担保核定。针对特定项目设立的项目公司可不评级,发生信用关系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母公司实力综合评价,执行项目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后,视同授信。
  
  六、进一步加强信用等级的动态监测和检查调整
  
  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年度内动态调整;新建立信用关系的客户信用等级可随时评定。经营行要结合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加强信用等级的动态监测,发生《补充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或者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管理方法贷款形态恶化的,要及时调整客户信用等级;可能危害到我行债权的,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一级分行要加强辖内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检查力度,对评级结果不准确的,要做相应调整;发生《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况之一,或者存在超权限或逆程序操作的,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农银发〔2000〕47号)和《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农银发〔2001〕153号)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行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报告。
  
  附:
  
  
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补充规定

  
  第一章 适用说明
  
  第一条 为适应信贷业务发展的需求,科学评价客户信用状况,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以《中国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农银发〔2000〕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基础,制定此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仅对房地产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事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指标体系及等级设置,以及《暂行办法》未明确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补充。农业银行各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程序、权限及有关要求仍执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评定对象和指标设置
  
  第三条 农业银行对房地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分为信用履约评价、偿债能力评价、盈利能力评价、经营能力评价、领导者素质及管理评价、与我行相关业务合作评价等方面(详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工业及商贸类外商独资企业或由外国投资者控股的工业及商贸类中外合资企业。农业银行对外资企业评定分为信用履约评价、偿债能力评价、盈利能力评价、经营及发展能力评价和综合评价等方面(详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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