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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人员注册。由CMS应用行综合管理员在机构和部门中按照岗位进行注册(分信贷前后台人员注册、综合管理员注册、行级领导注册及非信贷人员注册)。 第十三条 授权(转授权)、审批权登记 授权(转授权)登记。由本级行有权部门指定人员,按照经批准的文件对下级行进行转授权登记和修改。 审批权登记。由本级行有权部门指定人员,按照经批准的文件进行登记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机构调整 机构合并和机构拆分。由系统综合管理员和系统维护员,根据上级行批准的机构合并和拆分文件,在至少有一名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合并和拆分操作。操作完成后,必须进行检查,无误后结束调整。 第十五条 操作人员代码、密码管理 CMS操作人员代码(ID号)由系统综合管理员统一注册,初始化密码统一为11111111,操作人员取得代码后,应当立即登录,并马上修改密码。操作密码由操作人员自己掌握。 第四章 客户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所有客户必须按照CMS管理要求分配给客户经理(管户信贷员),由客户经理(管户信贷员)负责分管客户信息和相关信贷资料的录入工作。 第十七条 客户信息由客户经理(管户信贷员)负责随时录入系统,并根据客户情况变化及时修改。内容包括:法人、自然人客户基本信息、担保人基本信息;客户财务信息,担保人财务信息;客户主要管理人员信息;客户经济大事记登记。客户信息要求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财务信息原则上要求按月登记,不允许拖延录入。 第十八条 客户经理(管户信贷员)必须对录入客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录入前,客户经理(管户信贷员)应对客户信息进行认真分析;发现问题及时与客户沟通并更改。 第十九条 客户经理(管户信贷员)在年度终了,要报经上级行综合管理员同意,及时完成对客户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的批量处理。 第五章 决策流程管理 第二十条 应用CMS的分行,是否采取决策流程控制,由总行或总行授权一级分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在决策流程中,凡使用CMS系统的各级行领导、信贷人员等都必须按照信贷制度和系统程序的设置要求进行操作。录入CMS的数据一律由录入人负责,对系统的受理、调查、审查、贷款审查委员会记录登记、审批、报备、上报、下达等指令性操作,一旦指令被系统确认,即视为对录入人员具有行政和法律效力。CMS记录的信息在信贷检查、考核、报备等管理工作中,与纸质文本记录的信息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台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 CMS台账由营业单位客户经理(管户信贷员)根据信用批准后的业务流程登记。所有的信用变化必须在业务发生当日实时录入。 第二十三条 在CMS中登记产生的信用合同和相关凭证要求使用机器打印,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手写合同和相关凭证。 第二十四条 每月营业终了,营业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和数据集中行综合管理员必须在管理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月终业务处理操作。 第七章 贷后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客户贷后检查记录,由客户经理(管户信贷员)按照贷后管理制度要求的时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检查记录,由客户经理(管户信贷员)按照项目进度登记。 第八章 贷款分类管理 第二十七条 CMS采用四级分类和五级分类方式登记贷款和或有资产垫款形态。系统分类结果为预分类,客户经理(管户信贷员)负责根据有权分类认定人的分类结果进行登记。系统最终反映的分类结果,是上级行对信贷资产质量的考核依据。 第九章 数据资料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和信贷客户部门人员要按照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分别负责CMS数据的采集和录入。 第二十九条 CMS对客户信息的采集实行内部主办行制度。客户首次与农行建立信贷关系时,开户行即为主办行,此后与客户建立信贷关系的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为辅办行。主办行是客户信息采集与管理的责任行,负责登记、修改各类客户信息,辅办行只登记客户经济大事记,不登记其他信息。客户多头开户的,主办行由上级行确定。 第三十条 数据资料的采集、加工、上报必须满足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及时性的要求。其中,信贷数据资料的采集必须在业务发生的当天完成。 第三十一条 CMS数据资料的存储分为纸介质方式和电子介质方式存储。原始文本资料,包括客户基本资料、贷款调查报告、审查报告、贷款审查委员会决策(纪要)、审查意见以及合同、借据等信贷资料,均要存入客户档案,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管理,同时登录CMS。信用终结后,相关信息在CMS中一般保存5年,并由综合管理员和系统维护员进行备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