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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11号
【颁布时间】 2002-02-04
【实施时间】 2002-0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83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十二条 数据删除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删除达到保存期限的数据,需报上级行批准后方可进行,删除前要做好备份记录。
  
  第十章 日常报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种信贷业务报表的内容与格式由农业银行总行统一制定、修改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 应用CMS的分行,原则上取消信贷管理的各种手工报表。管理人员需要的报表,自行通过系统生成、下载。
  
  第三十五条 各一级分行系统综合管理员必须经常检查CMS数据质量。在汇总、上报数据、报表时,如发现错误,要立即电话通知有关信贷客户部门和人员进行更正,核对无误后上报总行。
  
  第十一章 评价指标及参数维护
  
  第三十六条 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指标由农业银行总行统一制定、修改和维护。
  
  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客户信用等级和风险预警指标仅供参考,各级行可根据信贷管理的需要进行等级设定、修改和维护,维护权由一级分行确定。
  
  第十二章 上报人民银行
  
  第三十八条 CMS应用行,要按照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由有权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向人民银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上报数据。
  
  第三十九条 负责向人民银行上报信贷信息的管理人员,对上报过程中出现的错误,要进行记录,并通知错误发生行纠正。
  
  第四十条 对发生上报错误的行,信贷管理部门要及时查找问题,并向行长汇报问题原因及解决方法。
  
  第十三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为保障网络安全,防止“黑客”入侵,严禁CMS网络与其他任何外部网络连接。
  
  第四十二条 严禁在安装CMS的计算机上安装调制解调器拨号上Internet网。
  
  第四十三条 严禁在安装CMS的计算机上安装任何游戏软件,一级分行每次向总行上报数据前都必须进行防病毒检查。
  
  第四十四条 CMS操作和网络维护人员要爱护设备和网络,保持设备网络的良好状态。凡因人为因素造成设备和网络损坏的,由损坏人员赔偿。
  
  第四十五条 CMS和数据是农业银行机密。严禁农业银行CMS技术设计管理人员对外泄露系统信息;严禁农业银行CMS用户对外泄露从CMS中获取的借款人信息和信贷业务信息。
  
  第四十六条 使用CMS进行信贷业务操作的管理部门、营业单位人员要对操作密码严格保密,谨防泄露。CMS操作人员,对以本人代码(ID号)登录系统的信息和提出的决策管理意见负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处罚规定
  
  第四十七条 使用CMS的管理行信贷部门、稽核部门和纪检部门,要加强对CMS数据真实性的检查监督,并依照《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处理CMS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 CMS应用行,未在上级行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完成系统的建设,影响信贷数据的传输,造成数据严重缺漏、失实的;或对系统管理、维护不力,造成系统损坏、数据丢失、数据严重失真的,对该行和行长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上级行决定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第四十九条 CMS应用行,已按照系统配置要求安装打印设备,但未按规定采用系统打印信用合同和信用凭证,未经上级行批准而擅自采用手写方式的,对该行经办人员和主管领导通报批评。
  
  第五十条 CMS应用行,已经上级行批准运行系统“决策管理”子系统,而不通过CMS网络上报决策信息的,对该行和行长通报批评。
  
  第五十一条 CMS技术维护部门,对系统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维护管理不善,没有按照系统运行要求按时进行日常业务批处理操作,影响系统应用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 CMS综合管理员,未按要求注册系统应用部门和操作人员及设置部门和人员权限的,提出通报批评。未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及时上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数据的,视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对由于责任事故造成的上报失误,追究CMS综合管理员责任;对发生问题不及时解决,影响上报人民银行数据的行,追究行长和主管部门领导责任。
  
  第五十三条 应用CMS的营业单位负责人(客户管理部门负责人),未按照客户管理分工,对客户进行分配管理,造成客户信息无人维护,信贷数据信息遗漏,上报数据失真,误导上级行决策的,对主要负责人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处理。
  
  第五十四条 CMS应用部门,对系统运行中要求由本部门处理的业务,不能及时处理,影响业务进展的;或由于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或决策失误的;或按信贷规章和系统要求应录未录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处理。
  
  第五十五条 应用CMS的客户经理(管户信贷员),对分管的客户信息、决策信息、台账信息、贷后管理信息、贷款分类信息等不能适时登记,适时更新,造成系统数据信息不完整、不及时、不准确的,对客户经理(管户信贷员)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处理。
  
  第五十六条 CMS使用人员应用非法软件或进行非法操作,对系统造成损害的;盗用他人代码(ID号)制造虚假信息的;泄露系统技术参数和系统客户信息与信贷业务数据的;负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各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为农业银行内部文件,外部引用无效。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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