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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精神文明建设一系列方针、政策,深入开展金融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创建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金融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央金融工委关于切实加强金融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神文明建设是金融系统党的工作、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素质的重要措施和有效途径,在整个金融事业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第三条 中央金融工委设立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简称中央金融工委文明委)作为中央金融工委指导金融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议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金融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对创建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督促检查和协调,表彰全国金融系统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总结推广交流先进经验。 中央金融工委文明委办公室设在宣传部。 第四条 各金融机构党委要把本系统、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机构,制定规划,定期研究,纳入领导班子、干部考核范围和单位的综合目标管理,并从思想、组织、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保证和支持。 各金融机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并在党委宣传部门设立办公室。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金融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是培养和造就同现代金融制度、体系相适应的,具有较高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水平和民主法制观念的金融人才,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为金融改革和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 第六条 深入开展群众性创建活动是金融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要结合各金融机构实际,坚持以人为本,以文明规范服务为重点,以思想道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紧紧围绕金融中心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七条 金融系统精神文明建设以系统管理为主,以参与属地文明创建活动为辅,努力树立金融行业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金融系统各级党委要在抓好本单位、本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同时,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设职能部门的联系,积极参与地方文明创建活动,做到条块结合、形成合力、互办实事、共同受益、共同提高,努力为地方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八条 金融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要坚持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相结合。各金融机构要从实际出发,区分层次,着眼多数,鼓励先进,循序渐进。金融系统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实践中央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引导金融员工不断追求更高层次的思想道德和精神文明境界。 第三章 先进单位评选和表彰 第九条 “金融系统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标准和条件 (一)政治合格。领导班子一贯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干部群众,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金融改革和发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合作,发挥整体功能;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为群众办实事,接受群众监督;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为干部职工树立榜样。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重视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全体员工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业务过硬。依法合规经营,努力支持经济发展,开拓创新能力强,工作效率高,经营业绩好,经营理念和金融产品积极和国际接轨,主要业务指标达到金融系统同类型单位先进水平。 (三)服务优质。服务意识强,服务环境好。能够按照金融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的要求,有创新,有特点,服务质量达到金融系统同类型单位先进水平。社会信誉高,群众反映好。基层一线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三级以上标准,涉外业务的员工能熟悉运用外语。 (四)管理严格。坚持严格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制度,实施严格的管理,进行严格的监督,实行严格的奖惩。遵纪守法,令行禁止。无重大责任事故,无违法违规事件,无经济、刑事案件,并通过全国普法教育验收。 (五)素质优良。认真实践“严格、规范、谨慎、诚信、创新”的“十字”行风,员工队伍思想稳定,积极向上,爱岗敬业,崇尚科学,作风清正,纪律严明。员工普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精神状态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