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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澳门分行,各海外分行、公司、代表处: 为进一步完善授信风险管理体制,明确授信审批决策责任,提高授信审批效率,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授信业务问责审批制实施细则(试行)》,现发送你们,请遵照实施。同时请各行及总行金融机构部、公司业务部、营业部按照下表格式速报(传真,签章)本单位问责审批人有关资料:(下表格式略)。 附: 中国银行授信业务问责审批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授信风险管理体制,明确授信审批决策责任,提高授信审批效率,根据总行行领导指示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的业务范围是:中国银行叙做的需上报总行的所有授信业务。 第二章 问责审批人 第三条 问责审批人应具有以下资格: 一、5年以上授信业务或风险管理经验; 二、具有高级经济技术职称; 三、现任业务发起单位或总行风险管理部第一负责人; 四、总行行长授权的其他有权审批人; 五、经问责审批人书面授权的其他有权审批人。 问责审批人的资格由总行认定。 第四条 授信问责审批人为有权审批人,对自己的审批行为负责。问责审批人不参加风险管理委员会(不成为委员)和尽职调查行为,但可以列席会议(不参加表决),并有权调阅具体会议的全部记录。 第五条 授信项目的审批实行双人问责审批制: 一、授信金额超过10亿元(外汇贷款按当时牌价折人民币,下同)的授信业务,有权审批人为总行分管行领导和业务交叉行领导。 二、授信金额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内的超权限授信项目,问责审批人为业务发起单位(总行公司业务部、营业部、金融机构部、各国内、海外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及直接报送总行的二级分行)第一负责人和总行风险管理部门第一负责人: 1.总行公司业务部发起的超权限授信项目,问责审批人为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2.总行营业部发起的超权限授信项目,问责审批人为营业部总经理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3.总行金融机构部报送的授信项目,问责审批人为金融机构部总经理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4.各国内、海外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及直接报送总行的二级分行报送的授信项目,问责审批人为上述分行行长(总经理)和总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第六条 问责审批人享有以下职权: 一、在权限内审批决策授信项目。 二、了解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程序和工作细节,要求尽职调查小组和风险评审委员会提供补充材料或意见,要求再调查或重议,但这种工作只能复做一次。 三、对尽职调查小组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评价、培训和提出调整建议。 第三章 审批决策程序 第七条 业务发起单位发起的超权限授信项目,第一负责人要在“中国银行总行授信项目审报表”(表式见中银险〔2000〕455号文件)“报送单位”栏签字,经过总行风险管理部尽职调查、风险管理委员会评审后,报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0亿元以内)或直报行领导(超过10亿元)审批。 业务发起单位或风险管理部第一负责人不在岗的,可以书面授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使问责审批权,代权人负全部责任。业务发起单位第一负责人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书面授权书,应与项目材料一并上报。 第八条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可以就以下问题与业务发起单位第一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问责审批人沟通: 1.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或要求项目叙做条件发生变更的; 2.与业务发起单位意见不一致的; 3.其他需要沟通的情况。 经沟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业务发起单位可以向总行行领导申请复议。 第九条 经问责审批人审批决策后的授信项目,由风险管理部门据以批复业务发起单位执行。 第四章 职责界定 第十条 业务发起单位(第一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有关规定把好项目和借款人准入关; 2.对授信项目进行深入市场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数据; 3.按程序进行评估和风险初审,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4.按规定上报授信项目材料,并保证上报材料和数据全面、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 尽职调查小组对问责审批人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有关规定组成尽职调查小组,遵守尽职调查小组规程独立开展工作并形成尽职调查结论; 2.审查业务部门上报的基础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可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