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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我行信贷政策导向; 4.审查业务部门的初评、初审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深入分析行业、财务、法律方面的风险,及现有风险防范措施,如有必要提出进一步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问责审批人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风险评审制度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2.审议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是否符合我行发展战略和信贷政策,是否符合风险管理要求; 3.从行业、法律、财务等方面分析项目风险,审议风险抵补措施,判断风险是否在我行承受范围之内; 4.对是否叙做授信项目形成委员会结论。 第十三条 问责审批人的职责包括: 1.遵守我行决策制度和程序; 2.不能同意经委员会否决的授信项目,但可就某些问题要求做一次性重议; 3.以业务发起报告、尽职调查结论、委员会决议为主要判断依据,对是否叙做授信项目做出决策。 第十四条 授信执行和贷后管理单位(业务发起单位)的职责包括: 1.落实担保等放款条件; 2.按合同要求和进度放款; 3.严格对借款人进行贷后监控,随时关注借款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合法合规情况、高层管理人员及所有权等变化; 4.当发现影响授信安全的风险出现时,及时判断并相应采取措施或报告。 第十五条 对问责审批人的工作实行后评价制和问责制。当授信项目形成不良或出现风险的,按照中国银行有关规定认定和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国银行总行制定和修改,报行领导批准后实施。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业务发起单位权限以内的授信项目审批决策程序暂维持现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