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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电力公司
【颁布时间】 2002-01-14
【实施时间】 2002-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83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贯彻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国家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公司)系统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行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电公司是国务院界定的国有资产的出资者和国务院授权的投资主体及资产经营主体,依法享有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国电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负责经营和管理国电公司投入的国有资本。
  
  第三条 国电公司系统财务管理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效益优先、维护权益。
  
  第四条 国电公司系统经营管理中的重大财务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造、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工资分配、财务预算等),应报公司经理办公会或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出席或列席公司经理办公会或公司董事会。
  
  第五条 子公司总会计师由国电公司任免或委派,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国电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同意。
  
  第六条 建立健全以全面预算管理为核心的财务管理体系。子公司年度内资本运营和各项财务支出,都必须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第七条 国电公司负责组织编制公司系统年度财务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负责审批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
  
  第八条 建立财务预算分析报告制度。子公司于年中和年度提交预算分析报告。依据《国家电力公司预算管理办法》,国电公司对子公司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与考核。
  
  第九条 国电公司将逐步强化内部资金的集中管理,降低资金成本,优化资金投向,控制资金风险。子公司应完善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按公司内部资金调度的权限和程序,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负债规模、改善债务结构、减少资金沉淀,建立以现金流为核心的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条 国电公司拟定本公司增减注册资本方案,并依法决定予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事宜,报财政部批准。子公司拟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方案,报国电公司审批,
  
  第十一条 国电公司拟定子公司资产重组方案,依法审定子公司所属企业的资产重组事项。
  
  第十二条 子公司国有资本支生变动,属国电公司系统内部资本结构调整的,由国电公司审批;涉及系统外的国有资本变动,由子公司提出方案,经国电公司审核,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子公司以下企业国有资本变动的,属子公司内部资本结构调整的,由于公司审批。
  
  第十四条 子公司发生对外(系统外)投资、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组等行为,按国电公司相关规定,报国电公司审批和核备,涉及资产变动的重组要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评估价值作为资产交易价格的基础。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程序,按国电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子公司国有资本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子公司每年应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应及时办理增资报废手续。国家电力公司对子公司资产清查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子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等项损失,应及时予以核实,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工作,并报国电公司核备。涉及其他资产(如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资产)的财务事项,按照国电公司重大经济责任事故报告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报废或毁损,凡属大型施工机械及未提足折旧的火电、水电机组和已提足折旧但单台火电机组在5万千瓦、单台水电机组在2.5万千瓦及以上,输电线路220千伏、变电设备2.5万千伏安及以上的,需报国电公司审批。水电机组报废后,水工机械、大坝及其他相关资产再利用,应实行有偿原则,并报国电公司备案。
  
  第十九条 国电公司系统内的固定资产调拨应实行按值论价、有偿调拨的原财,凡属大型施工机械、5万千瓦及以上的发电机组、220千伏及以上的输电线路、2.5万千伏安及以上变压器的调拨均需报国电公司审批。
  
  第二十条 子公司的固定资产对外经营性租赁,原值总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报国电公司审批。原值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报国电公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的大宗原材料、辅助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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