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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电力公司
【颁布时间】 2002-01-14
【实施时间】 2002-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83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贯彻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

[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按照财政部和国电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办法,并报国电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电公司负责确定子公司的投资权限,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实行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制度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其他相关事项,按照《国家电力公司投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电公司系统对外担保,按《国家电力公司本部担保管理规定》和《国家电力公司担保管理办法》实行,并实行担保年度分析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担保项目明细档案,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五条 国电公司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系统的会计核算办法。子公司按照国电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制定适合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国电公司组织、指导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决算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审计子公司年度会计决算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国电公司负责选派。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原网内省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送国电公司授权管理的分公司初审后报国电公司审批。
  
  第二十九条 国电公司依法审定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子公司按照与国电公司签订的资产经营责任书的规定,上缴投资收益。
  
  第三十条 国电公司负责组织测算系统内电网电价调整方案协调、疏导电价矛盾。
  
  第三十一条 国电公司按照财政部《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及国电公司《国家电力公司法人资本金效绩评价暂行办法》,制定资产经营评价体系及评价方法,按年度资产经营目标责任书对子公司的资产经营效绩指标进行评价和考核。子公司国有资本效绩考核与评价由国电公司负责,子公司所属企业评价和考核由子公司负责。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负责建立和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报国电公司核备。
  
  第三十三条 国电公司应建立外派董事、监事制度,外派董事、监事应依据《国家电力公司外派产权代表财务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有关事项。子公司应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国电公司系统应建立和完善财务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投资、融资.担保及国有资产评估中等出现的重大责任问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子公司均为国电公司全资子公司,国电公司控股的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国电公司分公司执行《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财务管理模式》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此前国电公司下发的有关规定、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电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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