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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司法部公告第52号
【颁布时间】 2005-12-06
【实施时间】 2005-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01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司法部关于受理申报2005年度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的公告


  为繁荣我国法学理论研究事业,推动国家法治建设进程,根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司发通[2001]0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部决定开展2005年度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评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奖项设立及奖励金额
  
  (一)奖项设立
  
  本次评奖分为两类:法学教材奖(高等院校)、法学科研成果奖。两项奖各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作品奖四个奖项等级。
  
  (二)奖励金额
  
  1、法学教材奖:一等奖10项,每项奖金10000元;二等奖20项,每项奖金5000元;三等奖30项,每项奖金2000元;优秀作品奖15项,每项奖金1000元。
  
  2、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0项,每项奖金10000元;二等奖20项,每项奖金5000元;三等奖30项,每项奖金2000元;优秀作品奖15项,每项奖金1000元。
  
  二、评奖原则
  
  (一)获奖成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宗旨,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思想观点正确、积极、先进。
  
  (二)法学教材获奖成果体例应严谨、规范,内容科学、先进,理论深度恰当、合理。
  
  (三)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获奖成果应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学术创新性,能够针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学学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理论问题提出新思想、新观点和新方法;应用研究获奖成果应具有明显的应用价值和社会效益,对解决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实践问题有所突破,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方案,得到较高的社会评价。
  
  (四)观点系统、完整,论证充分,资料准确、翔实,文风端正。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范围
  
  全国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学类社团、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中符合条件者均可申报。
  
  (二)成果期限
  
  2002年4月1日-2005年11月30日期间内公开出版、发表的成果;因特殊原因不能公开出版、发表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应用类研究成果(正式文本)。
  
  (三)申报人资格
  
  1、申报人必须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宗旨,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2、申报人必须是上述申报单位中在编的从事法学教育、法律实务与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者。
  
  3、申报人只能申报一项成果。
  
  4、合作研究的成果以第一署名人名义申报。
  
  (四)申报成果
  
  1、成果形式:教材、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研究咨询报告、论文、音像、软件等均可申报。
  
  2、多卷本著作应视为一部著作整体申报,如著作没有完整出齐,不能申报。
  
  3、每部都有独立主题的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应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4、个人文集可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但必须具有主题书名。多卷本文集,如每部主题书名不同,可选择其中之一申报。
  
  5、多人撰写的论文集不能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应以每篇论文单独申报。
  
  6、在同一刊物连续多期刊登的论文,应作为一篇论文单独申报。
  
  7、计算机软件、研究咨询报告,如公开出版或发表,可直接申报;如不宜公开出版或发表的成果,则必须附采用单位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对法治实务决策起到了重要作用或产生了重大社会效益。
  
  8、音像类研究成果必须正式公开出版发行,方可申报。
  
  9、已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的成果,不再重复申报。
  
  10、在国外出版、发表无中文翻译的成果不能申报。
  
  四、评奖程序
  
  (一)初审
  
  申报材料初审由申报单位及司法部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评奖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奖办公室)负责。
  
  申报单位应按本《公告》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成果的思想观点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倾向者。
  
  2、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弄虚作假者。
  
  3、著作权属存在争议者。
  
  4、成果第一署名人未提出申报者。
  
  5、其它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成果。
  
  评奖办公室在各申报单位审核推荐的基础上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将不予参加下一阶段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与本《公告》不符的,随时取消参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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