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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2-02
【实施时间】 2006-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02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基层育龄妇女信息系统服务信息引导工作规范(试行)》通知

[接上页]

  2.表中有“*”标记的信息项为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中已有信息,由系统直接打印输出。空白信息项需在开展服务时手工填写,并录入计算机。
  
  3.在填写信息引导单时字迹要工整,内容要真实、准确,以便录入和查看。
  
  二、避孕节育、术后随访服务对象名单(表1)
  
  1.编号:本条信息在服务信息引导单中的序号,在生成时由系统自动产生。
  
  2.妇女姓名:由系统中“育龄妇女姓名”字段得到。
  
  3.出生日期:由系统中“育龄妇女出生日期”字段得到。
  
  4.丈夫姓名:由系统中“丈夫姓名”字段得到。
  
  5.现有子女:服务对象家庭现实际存活子女数,由系统根据生育情况计算得到。
  
  6.末次生育日期:服务对象生育最后一个子女的日期,由系统中“子女出生日期”字段得到。
  
  7.避孕状况:服务对象当前采取的避孕措施,由系统中“避孕状况”字段得到。
  
  8.避孕开始日期:服务对象开始采用当前避孕措施的日期,由系统中“避孕开始日期”字段得到。
  
  9.服务种类:系统针对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自动判断应给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类型,具体包括:
  
  1)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2)推荐使用长效节育措施;
  
  3)到期建议取出宫内节育器;
  
  4)到期建议取出皮下埋植剂;
  
  5)放置宫内节育器应随访;
  
  6)取出宫内节育器应随访;
  
  7)放置皮下埋植剂应随访;
  
  8)取出皮下埋植剂应随访;
  
  9)输卵管结扎应随访;
  
  10)输精管结扎应随访;
  
  11)人工终止妊娠后应随访。
  
  10. 服务日期:据实填写开展服务的日期年月日。
  
  11. 施术/随访结果:施术结果填写节育手术种类,其中宫内节育器和皮下埋植剂填写型号;
  
  随访结果填写:10正常,20异常,21未处理,22已处理。
  
  三、生殖健康服务对象名单(表2)
  
  1.编号、妇女姓名、出生日期、丈夫姓名、现有子女、末次生育日期、避孕状况、避孕开始日期、服务日期填表说明同表1。
  
  2.服务种类:系统针对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自动判断应给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种类,具体包括:
  
  1)到期应孕情监测;
  
  2)到期应环情监测;
  
  3)到期应检查常见妇科疾病。
  
  3.怀孕情况:服务人员根据孕情监测检查的结果填写,填写内容参见国标GB/T18848-2002中的“孕情检查结果”。
  
  4.IUD情况:服务人员根据环情监测检查的结果填写,填写内容参见国标GB/T18848-2002中的“宫内节育器检查结果”。
  
  5.生殖健康检查结果:服务人员根据常见妇科疾病检查的结果填写,填写内容参见国标GB/T18848-2002中的“生殖健康检查结果”。
  
  6.处理意见:填写针对检查结果提出的相关建议。
  
  7.医生签名:提供服务的技术人员签名。
  
  四、常规访视对象名单(表3)
  
  1.编号、妇女姓名、出生日期、丈夫姓名、末次生育日期、避孕状况、避孕开始日期、服务日期填表说明同表1。
  
  2.初婚日期:由系统中“育龄妇女初婚日期”字段得到。
  
  3.怀孕日期:服务对象本次妊娠前的最后一次月经的日期,由系统中“末次月经日期”字段得到。
  
  4.子女健康状况:服务对象最后一个子女出生时的健康状况,由系统中“子女出生健康状况”字段得到。
  
  5.药具种类:指服务对象目前使用的避孕药具种类,由系统中“避孕状况”字段得到。
  
  6.开始日期:指服务对象本次使用目前避孕药具的开始日期,由系统中“避孕开始日期”字段得到。
  
  7.服务种类:系统针对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自动判断应给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种类,具体包括:
  
  1)初婚访视;
  
  2)现孕访视;
  
  3)产后访视;
  
  4)药具访视。
  
  8.访视日期:据实填写访视的日期年月日。
  
  9.访视结果:填写村级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在开展访视时的具体服务内容。其中药具访视要填写有无不良反应(0无,1有)。
  
  附件4:
  
  服务信息引导单生成参考条件
  
  1.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对象条件:除待孕、现孕、分娩后30天内、终止意外妊娠后30天内、离婚、丧偶、不孕、长期分居、绝经半年以上、因病不具备生育条件以外的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
  
  2.推荐采取长效措施对象:自然分娩90天以内、剖宫产180天以内采取避孕药具的已婚育龄妇女。
  
  3.到期建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对象条件:放置T铜宫内节育器、含铜宫腔型宫内节育器、元宫铜宫内节育器、元宫药铜宫内节育器达8年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放置母体乐-铜宫内节育器、芙蓉宫内节育器、活性γ型宫内节育器达5年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绝经达半年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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