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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2-02
【实施时间】 2006-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02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基层育龄妇女信息系统服务信息引导工作规范(试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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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到期建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对象条件:放置皮下埋植剂两根型达4年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放置皮下埋植剂六根型达5年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绝经达半年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
  
  5.到期应孕情监测的对象条件:除待孕、现孕、离婚、丧偶、分娩后30天内、终止意外妊娠后30天内、不孕、绝经半年以上、因病不具备生育条件、绝育一年以上、长期分居以外的已婚育龄妇女。
  
  6.到期应环情监测的对象条件:所有放置宫内节育器避孕的已婚育龄妇女。
  
  7.到期应检查常见妇科疾病的对象条件:所有已婚育龄妇女。
  
  8.放置宫内节育器应随访的对象条件:在本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的,术后30至60天未随访的已婚育龄妇女。
  
  9.取出宫内节育器应随访的对象条件:在本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的,术后30至60天未随访的已婚育龄妇女。
  
  10.放置皮下埋植剂应随访的对象条件:在本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的,术后30至60天未随访的已婚育龄妇女。
  
  11.取出皮下埋植剂应随访的对象条件:在本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的,术后90至180天未随访的已婚育龄妇女。
  
  12.输卵(精)管结扎应随访的对象条件:在本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的,术后90天内未随访的已婚育龄对象。
  
  13.人工终止妊娠后应随访的对象条件:在本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的,术后30天内未随访的已婚育龄妇女。
  
  14.初婚后应访视的对象条件:婚后90天内的已婚育龄妇女。
  
  15.孕期应访视的对象条件:所有符合政策现孕的已婚育龄妇女。
  
  16.产后应访视的对象条件:产后90天内的已婚育龄妇女。
  
  17.使用避孕药具应访视的对象条件:所有现使用药具避孕的已婚育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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