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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国烟专[2005]624号
【颁布时间】 2005-09-30
【实施时间】 2005-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02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行为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
  
  为规范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生产(加工)企业的经营行为,切断向制假窝点销售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的渠道,从源头上加大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国家局确定开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行为的工作。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行为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行为的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以下简称丙纤丝束)行为工作,是落实国家局、公安部联合打假工作制度,从源头上打击制售假烟活动的重要措施。通过切断烟用丙纤丝束流入制假窝点的渠道,有效遏制制造假烟活动。此次打击工作的重点是江苏、河南、湖北、湖南、江西、上海、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黑龙江、陕西、安徽、新疆等省(区、市)的丙纤丝束企业违法生产经营丙纤丝束行为。
  
  二、主要措施
  
  实行检查、监管、到货确认、烟草公安联合办案、分类管理五项工作制度,查处违法生产经营丙纤丝束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有效防范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发生。
  
  (一)实行检查制度
  
  1、各省级局要采取有效措施,检查辖区内丙纤丝束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用聚丙烯丝束管理办法》(国烟法[1999]782号)有关规定的情况。检查辖区内有无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经营丙纤丝束的情况。
  
  2、辖区内有丙纤丝束企业的省级局,要成立检查组,对所有企业2004年度、2005年1-9月份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严格检查,重点检查有无违法违规向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丙纤丝束、滤嘴棒及无合同、准运证运输丙纤丝束、滤嘴棒的问题,对此期间的丙纤丝束、滤嘴棒销售业务,要逐笔同收货单位进行核对,彻底查清情况。请在11月底前,将检查工作情况书面报国家局专卖监督管理司。
  
  (二)实行监管制度
  
  辖区内有丙纤丝束企业的省级局,要组织有关市(县)局人员组成监管组,进驻企业,对其生产经营进行24小时监管。主要任务是:现场监督出厂丙纤丝束、滤嘴棒的装车过程,检查所有出厂的运输车辆;查验出厂丙纤丝束、滤嘴棒,重点检查有无销售合同和准运证,有无标识或伪造包装,及数量规格、收货单位、承运人、车牌号码等内容;检查废次、退货丙纤丝束、滤嘴棒的处理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在监控记录表上详细记录(样表见附件2)。各有关省级局要及时向国家局专卖监督管理司报监管工作情况。
  
  检查、监管组进驻丙纤丝束企业时,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向企业职工宣传烟草专卖法律和国家局政策,拓宽情报线索渠道,保证检查、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三)实行到货确认制度
  
  1、辖区内有丙纤丝束企业的省级局专卖管理部门,要对2005年1-9月份期间开具的、有效期已满的丙纤丝束、滤嘴棒准运证,全部汇总统计(统计表样表见附件3),将统计数据通过卷烟打假案件计算机网络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给收货单位所在地省级局专卖管理部门。
  
  2、收货单位所在地省级局专卖管理部门,要通过卷烟打假案件计算机网络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收取丙纤丝束、滤嘴棒准运证统计数据,逐项核对到货情况,并将核实结果记录到丙纤丝束(滤嘴棒)到货情况核查表(样表见附件4),于30日内通过卷烟打假案件计算机网络管理信息系统,反馈给准运证开证点所在地省级局专卖管理部门;发现没有到货的,要在48小时内报国家局专卖监督管理司。
  
  (四)实行烟草公安联合办案制度
  
  辖区内有丙纤丝束企业的,根据检查、监管工作进展情况,烟草与公安部门要及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情报线索,确定打击目标;对检查、监管中发现的违法生产经营丙纤丝束案件,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重大案件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认真经营、侦破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
  
  (五)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有关省级局要根据检查、监管的情况,对丙纤丝束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没有发现违法生产经营问题的,免于定期检查,实行不定期抽查;发现存在违法生产经营问题的,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对其实行24小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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