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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 第五条 国防科工委在委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委属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委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决定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委属事业单位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四)负责委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要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六条 国防科工委组织实施委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承担审计工作任务; (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或者抽调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实施有关审计工作。 (三)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有关审计工作。 第七条 委属事业单位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防科工委工作要求,制定本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具体实施细则; (二)按照国防科工委审计要求,准备并如实提供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材料; (三)按照国防科工委下发的经济责任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要求认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做好后续跟踪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1、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 2、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3、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重大基本建设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5、对外投资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6、债权债务情况; 7、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况; 8、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1、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经过民主程序与集体研究决定,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 2、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 3、重大经济决策是否取得预期效果; 4、可能发生的损失或风险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其执行情况。 1、是否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 2、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现行规定; 3、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正确、有效执行。 (四)单位遵守财经法规和领导人员个人经济上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1、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情况; 2、是否存在挤占、挪用预算资金,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的问题; 3、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问题; 4、是否存在“乱收费”问题; 5、是否存在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6、领导干部个人经济上是否存在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和其他经济问题。 第九条 委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要提供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任职情况。包括单位职能、本人职务、任职时间、职责范围。 (二)所在部门或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及其完成情况。 (三)履行经济决策权的情况。主要陈述重大经济决策、固定资产投资和对外投资情况,有无因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和严重损失浪费的问题。 (四)履行经济职责的情况。主要陈述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无执行不力、隐瞒截留财政收入、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财务收支不真实、不合法和经济效益差的问题。 (五)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情况。主要陈述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措施、办法和效果;制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的规章制度,有无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的内容;有无管理不善,渎职或失职造成单位、部门或下属机构财务管理混乱,影响干部职工利益和正常经济秩序的问题。 (六)履行经济监督权的情况。主要陈述是否建立并实行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认真行使对下属核算单位的监督职责,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情况及其落实情况。 (七)任职期间接受的历次审计中,单位或部门存在的违反国家物价政策、财经法规的问题,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及本人应负的经济责任。 (八)当前单位或部门负债、遗留的诉讼、索赔、经济担保、重大潜亏及其他未决经济事项。 (九)个人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委属事业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人员述职报告; (二)审计组要求提供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