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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单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四)债权、债务清单; (五)被审计领导人员任期内单位重大经济合同、协议、投资项目的论证、决策资料; (六)审计组需要提供的其他审计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领导人员任期内主要业绩; (三)领导人员任期内存在的主要经济问题; (四)对领导人员的审计评价; (五)审计意见或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章 审计范围 第十二条 按照重要性原则,委属事业单位本级和重要的部门或二级单位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范围,审计资产量不得低于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的70%。 第十三条 需要延伸审计的重点单位或部门包括: 1、有接受被审计单位财政资金拨款的单位; 2、重大经济决策执行单位; 3、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要求延伸检查的单位; 4、有举报被审计对象且线索基本清晰,需要检查的单位。 第十四条 对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近3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以前年度。 第五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要求 第十五条 受托承担委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资质条件应与被审计单位规模相适应; (二)具备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三)拥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四)3年内未承担同一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五)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不存在利害关系; (六)近3年未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七)能够适时调配较强的专业人员承担经济责任审计任务。 第十六条 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防科工委对委属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内容,依据独立审计原则认真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受托承担国防科工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的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应依据国防科工委统一工作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工作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六章 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 委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离任前1个月,由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向国防科工委审计室提出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国防科工委审计室按程序组织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 国防科工委组织实施委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一)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二)确定审计机构; (三)下达审计通知; (四)成立审计组; (五)拟定审计方案; (六)组织实施审计; (七)交换审计意见; (八)出具审计报告; (九)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第二十一条 根据干部管理部门提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编制委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的对象、时间安排、范围、重点内容、方法与组织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国防科工委应当在实施审计14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按照审计工作要求,审计组应拟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要求、审计组织、延伸审计单位和其他审计事项等,并报国防科工委审计室同意。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在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财务收支、重大经营决策等情况审计过程中,可以采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纪检监察、工会和职工反映的情况和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送达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其内容属于未定性的,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防科工委审计室提交审计报告以及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的书面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