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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卫监督发[2005]156号
【颁布时间】 2005-04-19
【实施时间】 2005-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13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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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由公安机关负责,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管理等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由监察机关会同卫生、科技、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对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地区,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对本次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案件线索,以及医疗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解放军各大单位卫生部门和武警后勤部卫生部参照本方案同步执行。
  
  四、组织领导分工及主要任务
  
  (一)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马晓伟(卫生部副部长)
  
  副组长:吴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张世琨(国家人口计生委)、孙塑伦(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吴明山(公安部)、杨春玲(监察部)、李普(科技部)、吕吉云(总后卫生部)、侯冬虹(武警后勤部卫生部)、赵同刚、王大方、毛群安、王苏阳、汪建荣、张朝阳、苏志、张宗久、郝阳、王玉洵、张德英、于修成、南俊华(卫生部)。
  
  (二)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赵同刚(卫生部)
  
  副主任:毛群安(卫生部)
  
  张世琨(国家人口计生委)
  
  许志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张宗久(卫生部)
  
  苏志(卫生部)
  
  成员:王巧梅(国家人口计生委)、刘文武(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魏峥(公安部)、 段春曦(监察部)、翟立新(科技部)、李芳(总后卫生部)、张咏(武警后勤部卫生部),关跃进、邓海华、于世利、赵宁、王雪涛、王斌、段冬梅、孙新华、刘小波、高光明、刘爽、吕荷叶(卫生部)
  
  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上报、交流等日常工作。
  
  (三)专门小组。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4个专门小组,各专门小组参加单位和主要任务如下:
  
  第一组:综合协调组。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部参加。主要任务:
  
  1、拟定专项行动计划和总结,综合协调办公室工作。
  
  2、拟定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工作制度,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信息沟通和协调通报制度等。
  
  3、组织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负责文件运转。
  
  4、收集各地和各专门小组工作进展信息,编发专项行动简报。
  
  5、协调各部门开展对各地专项行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组:整顿规范组。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参加。主要任务:
  
  1、对专项行动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给予政策性指导,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好关于查办非法行医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工作。
  
  3、加强对源头的治理,规范审批行为,开展对医疗机构的整顿规范工作;探索建立整顿规范医疗市场、打击非法行医的长效管理机制。
  
  4、配合工商总局整治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5、加强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建设,加强管理,完善信用制度建设,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行风。
  
  第三组:宣传教育组。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参加。主要任务:
  
  1、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自觉守法意识,形成社会监督氛围。
  
  2、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典型案例查处情况,加大曝光力度。
  
  3、开展有关医学常识的科普宣传。
  
  第四组: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组。卫生部、公安部、监察部、科技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参加。主要任务:
  
  1、组织开展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专项行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和规范管理工作的建议,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
  
  2、做好群众举报投诉受理工作,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问题严重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
  
  3、围绕专项行动工作内容、重点和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学科研机构等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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