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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化部
【颁布时间】 2005-04-05
【实施时间】 2005-04-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15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实施中华文化“走出去”工程,促进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财政部、文化部设立了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对出口国产音像制品实行补助或奖励。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动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现将《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按照《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请各地通知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单位申报补贴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详细的项目申报材料,尤其是申请人资质证明文件、项目实施能力证明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版权证明文件及近年音像制品出口工作报告等。
  
  三、请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编:100020)。
  
  联系人: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刘鲁平、李健,电话:010-65551898/1896,传真:010-65551899,邮箱:lijian@ccm.gov.cn。
  
  四、《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将同时在中国文化市场网(www.ccm.gov.cn)音像电影频道“中国音像制品出口专题”中予以发布。申请人可直接下载《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五日

  
  
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文化事业费拨款,其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由财政部根据国产音像制品“走出去”工程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国家财力核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文化部成立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并在文化市场司设立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负责下列事项:
  
  (一)审议专项资金总预、决算和年度预、决算;
  
  (二)审定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审批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下列事项:
  
  (一)拟订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编制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总预、决算和年度预、决算;
  
  (三)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的调整计划;
  
  (四)审核国产音像制品出口项目,提出资助标准;
  
  (五)监督检查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协助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六)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为音像制品译制经费、宣传推广经费、出口奖励经费、公告系统经费及其它费用等。
  
  第九条 音像制品译制经费指国产音像制品翻译制作的费用,包括翻译费、配音费、制作费等。
  
  第十条 宣传推广经费指向海外宣传推广国产音像制品的费用,包括调研费、宣传费、展演费、专项推广费、销售网络建设费等。
  
  第十一条 出口奖励费指对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业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的费用。
  
  第十二条 公告系统费指用于建立和维护国产音像节目涉外版权登记公告系统的费用。
  
  第十三条 其他费用包括项目评审费、工作补助费、日常办公经费等费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由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财政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编制,经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审议及文化部审定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由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财政部批准的年度预算内,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审批。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中需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年度专项资金的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继续用于国产音像制品“走出去”工程。
  
  第十九条 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第一季度向委员会、文化部和财政部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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