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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银监办发[2004]342号
【颁布时间】 2004-12-16
【实施时间】 2004-1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19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一阶段邮政储蓄网点审批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4.网点负责人经营风险责任制度。
  
  5.邮政储蓄岗位职责。
  
  6.现金出纳管理制度。
  
  7.其他符合内控要求的制度和办法。
  
  (六)申请单位近一年未发生金融大案要案或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查处;未发生擅自设立或变更分支机构;未因提供虚假报表、资料被查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整改的问题得到了切实整改。
  
  (七)监管部门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邮政储蓄网点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设立邮政储蓄网点由银监局审批。
  
  第七条 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设立邮政储蓄网点由省、市邮政储汇管理部门向银监局提出申请。
  
  地(市)及以下设立邮政储蓄网点,由地(市)邮政储汇管理部门向银监分局提出申请,银监分局在征求属地监管办事处的意见并审核同意后报银监局审批。
  
  第八条 设立邮政储蓄网点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九条 申请筹建邮政储蓄网点,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筹建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2.拟筹建网点的地址。
  
  3.拟筹建网点的业务范围。
  
  4.拟筹建邮政储蓄网点的名称。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筹建机构所在市(地)或县(市)邮政局辖内现有邮政储蓄网点现状,包括网点数、分布情况和业务发展情况。
  
  2.拟筹建机构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居民分布情况。
  
  3.筹建机构的具体地址和方位,其服务区内本系统和其他同类银行机构设置状况。
  
  4.开业后12个月的业务发展趋势和业务量预测。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各项制度。
  
  (六)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收到邮政储蓄网点筹建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单位重新申报。
  
  银监分局应在收到合格申请文件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银监局。
  
  银监局应在收到合格申请文件起60个工作日内审批;不同意筹建的,应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注明理由。
  
  第十一条 筹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筹建,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在特殊情况下,经银监局批准,筹建期可延长至9个月。
  
  筹建期间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邮政储蓄网点筹建就绪,应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
  
  (二)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四)邮政储蓄网点的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名单及履历。
  
  (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收到筹建机构开业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单位重新申报。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收到合格申请文件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验收、审批。不同意的应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注明理由。
  
  第十四条 筹建机构获准开业,应于收到批准开业文件后60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到批准机关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十五条 邮政储蓄网点自领取金融许可证起90日内必须开业。逾期未开业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监管部门收回许可证。但遇不可抗力经批准的不在此限。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邮政储蓄网点由银监局统一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机构支付。
  
  第四章 邮政储蓄网点的变更
  
  第十七条 下列变更事项应事先报经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批准,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一)名称变更。
  
  (二)营业地址变更。
  
  (三)临时停业达5天(含)以上。
  
  (四)银监局或银监分局认为须报经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八条 邮政储蓄网点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和临时停业由当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审批(银监分局审批后应报银监局备案)。申报程序参照第七条规定。
  
  第十九条 邮政储蓄网点迁址只限于同城区或同乡(镇)的范围内。不得跨县、跨乡(镇)迁址。
  
  迁址必须按要求办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原址继续保留业务,违者按非法设立金融机构查处。
  
  邮政储蓄网点不必与邮政营业网点整体迁址。
  
  第二十条 邮政储蓄网点迁址,分为迁址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一)迁址筹建阶段。
  
  1.迁址筹建申请应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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