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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23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公告,开始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于2004年1月14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后,冷轧板卷国际市场情况及中国大陆供求关系发生实质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04年5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22号公告,决定对被调查产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经过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复审裁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裁定,目前国际市场情况及中国大陆供求关系发生实质变化,中国大陆冷轧板卷资源出现阶段性短缺局面。在目前市场条件下没有必要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二、中止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商务部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4年9月10日起,对进口到中国大陆的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冷轧板卷中止征收反倾销税。 自2004年9月1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到中国大陆的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冷轧板卷中止征收反倾销税;对进口到中国大陆的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1年的进口税则号72091800(注:海关2004年的进口税则号为72091810、72091890)项下用于马口铁生产的冷轧板卷中止进口认证。 三、各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在中止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如冷轧板卷市场情况及供求关系再度发生实质变化,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书面申请,对恢复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进行重新审议。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复审裁定及中止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反倾销复审裁定 二00四年九月十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反倾销复审裁定 2002年3月23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公告,开始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产品(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于2004年1月14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后,冷轧板卷国际市场情况及国内供求关系发生实质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04年5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2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一、调查程序 (一)原反倾销调查 2002年3月23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公告,开始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进行反倾销调查。经过调查,商务部于2003年9月23日发布2003年第50号公告,最终裁定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并由此给中国大陆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鉴于当时的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商务部暂未对被调查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2003年12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75号公告,鉴于本案特殊情况已经消除,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4年1月14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从2003年9月23日起计算,有效期5年。 (二)复审调查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本案征收反倾销税后,冷轧板卷国际市场情况及国内供求关系发生实质变化,2004年5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2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