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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国烟人[2004]332号
【颁布时间】 2004-06-07
【实施时间】 2004-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32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行业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精神,切实做好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决定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人才保障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37号)以及《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国烟党〔2004〕26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局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为指导,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大力度,形成“培养快、使用好、待遇高”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与使用机制,培养建立起一支具备精湛专业技能,关键环节发挥作用,能够解决生产操作难题的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为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应遵循“国家局规划指导,省级公司组织实施,企业保障完善”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局(总公司)统领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制定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以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复合技能型三类人才为重点对象,在行业内逐步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通过加强对人才政策的研究,准确把握高技能人才发展方向,合理设立工作目标,制定完善相关措施,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二)省级公司负责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中长期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推动企业大力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岗位培训,完善推广名师带徒等措施,组织建立本省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业务进修和培训等制度。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和社会各类学校以及培训机构的作用,采取校企结合、定单培训等灵活多样、富有实效的培训方式。注重运用现代化培训技术,提高培训水平,有条件的单位,可与行业有关单位建立高技能人才实习训练基地,搭建强化实践技能培训的平台。
  
  (三)企业要发挥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主力军作用,按照学以致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需求,合理设计技能人才梯队。制定具体措施,引导和鼓励技术工人钻研技术、提高技能,为技术工人参加技能培训和业务进修提供支持和保证。要着眼于企业的未来发展,对基础好、潜力大的青年职工加大培养力度,形成高技能人才后备力量。要加大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力度,使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在人、财、物等方面得到充分保障。
  
  三、主要任务
  
  加快建立行业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全面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从人才的培养、选拔、评价、交流、使用、激励和保障入手,加大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力度。
  
  (一)加快建立行业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改进完善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全面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1.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改进完善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在评价内容上,坚持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在评价标准上,坚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在评价机制上,坚持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在组织实施上,坚持行政指导与技术支持相结合;在管理体制上,坚持国家局管理与省级公司管理相结合。根据技术技能型人才、知识技能型人才和复合技能型人才的各自特点,制定相应的评价方法,分类实施评价。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应在既有考核模式上,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难题的考核要求,并增加新技术和新知识的要求;对知识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应突出新技术、新知识掌握和运用能力的要求;对复合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应根据企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强化综合性考核和多项技能的考核。按照“统一标准框架、企业组织考核、鉴定机构督导”的原则,通过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等方式,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国家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派遣督导员进行质量督导,并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指导企业考核工作,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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