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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组织实施定型文件规定的标准; (二)研究解决标准版本更新代替有关问题; (三)简化标准件、原材料、元器件品种规格; (四)解决和协调生产中有关标准化问题。 第十五条 产品改进时,应根据改进的内容和要求,参照研制各阶段标准化工作内容开展必要的标准化工作。 第四章 型号标准化文件体系 第十六条 型号标准化文件体系由型号标准化管理文件、型号标准化技术文件、型号标准化评审文件及型号标准化信息资料等构成。 型号标准化管理文件和型号标准化技术文件应履行与同级设计文件相同的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型号标准化管理文件是指为组织开展和管理型号标准化工作而编制的标准化文件,包括型号标准化工作计划、过程管理、工作系统管理等方面的文件。 第十八条 型号标准化技术文件是指针对型号研制、生产需要对各类技术要求和相关问题作出统一规定而编制的标准化文件,主要包括下列文件: (一)产品标准化大纲和工艺标准化大纲; (二)标准选用范围; (三)标准件、原材料、元器件选用范围; (四)标准实施指导文件; (五)技术要素的统一化规定; (六)定型标准化审查报告。 第十九条 型号标准化评审文件是指研制各阶段标准化评审和图样及技术文件标准化检查所产生的各种文件,主要包括下列文件: (一)标准化评审申请报告、评审结论; (二)图样和技术文件标准化检查纪录; (三)标准化工作检查报告等。 第二十条 型号标准化信息资料是指开展型号标准化工作过程中总结、记录与反馈各种标准化信息产生的资料。主要包括标准化工作总结、标准化问题处理记录、标准实施信息等。型号标准化信息资料应保证其记实性、准确性和反馈的及时性。 第二十一条 产品标准化大纲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一)型号标准化目标及工作范围; (二)实施标准要求; (三)产品“三化”要求,接口互换性要求; (四)建立型号标准化文件体系要求; (五)图样和技术文件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要求; (六)各阶段应完成的主要任务、工作项目; (七)系统、分系统、设备等单位间标准化工作协调的原则、办法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工艺标准化大纲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一)工艺、工装标准化目标及工作范围; (二)实施标准要求; (三)工装的“三化”要求; (四)工艺文件、工装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要求; (五)应完成的主要任务、工作项目。 第二十三条 设计定型(鉴定)标准化审查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标准及标准化要求的实施情况; (二)图样和技术文件完整性、正确性及统一性评价; (三)产品“三化”水平评价,标准化系数计算; (四)标准化效益分析评估;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意见; (六)审查结论。 第二十四条 生产(工艺)定型标准化审查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标准及标准化要求的实施情况; (二)工艺文件、工装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及统一性评价; (三)工装“三化”水平评价,标准化系数计算; (四)标准化效益分析评估;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意见; (六)审查结论。 第五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标准应由研制单位产品设计、制造、试验及管理人员选用并剪裁后,将实施要求及标准编号纳入型号文件,在研制、生产过程中组织实施;不需要剪裁的标准选用后直接实施。 第二十六条 型号研制、生产过程中,研制生产单位必须实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以及型号研制生产合同、型号文件规定执行的各类标准。 第二十七条 型号研制过程中,一般应在标准选用范围内选用相应的标准,在标准件、原材料、元器件选用范围内选用相应的成品。超出标准选用范围的,应按照该型号对技术要求偏离所作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型号研制生产合同、型号文件中直接引用的标准或标准条款,应予实施;被引用标准中所引用的标准(间接引用标准),其中需要执行的要求应在型号研制生产合同、型号文件中直接写明,未直接写明的要求仅供参考。 第二十九条 当型号文件规定实施的标准有新版标准时,应结合型号具体情况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综合权衡,尽可能采用和实施新版标准。 采用新版标准代替原规定的标准时,应提出相应的实施要求和措施,解决新旧标准过渡期间的互换性与协调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