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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条 型号研制、生产过程中,标准化工作系统或企业标准化职能机构应加强标准实施的内部监督,进行图样和技术文件的标准化检查,组织方案阶段、工程研制阶段和定型阶段的标准化评审,将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纳入质量保证系统。 第三十一条 研制生产过程中,国防科工委、军工集团公司对标准实施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及影响产品效能和质量的重要标准的实施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二条 型号研制阶段实施标准和开展型号标准化工作所需的费用列入型号科研试制费;实施标准所需设备、仪器及其他技术改造的费用列入技术改造相应科目。 生产阶段实施标准和开展标准化工作所需经费摊入产品成本。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导民品研制、生产的标准化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