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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依法适用督促程序。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9.强化诉讼调解。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诉讼调解,帮助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四、切实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建设 10.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认真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迅速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当前的重点是巩固和加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消除空白点;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坚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群众性和自治性,确保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规范运行。为提高调解成功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 11.努力提高调解队伍素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选任人民调解员,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离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参加人民调解工作,逐步建立起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知民情、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专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要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今年对人民调解员普遍进行一次培训,各地利用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旁听审判、担任人民陪审员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使其掌握人民调解工作常用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技能,熟练制作人民调解文书。今后,人民调解员每年都要进行年度培训。司法部将适时利用卫星远程电化教育形式,对人民调解骨干进行培训。 12.增强人民调解工作效能。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便民、利民、亲民和不收费的特点和优势,利用“村头”、“地头”、“炕头”等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及时、就地调解矛盾纠纷。对于那些疑难复杂、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受理,及时调解。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保障人民调解的公正、规范和效能,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五、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13.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与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及司法所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多种形式的联系机制,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研究、及时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民法院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的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派出有经验的法官就相关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进行讲解。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到法院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聘请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非经本人调解过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法官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但不得针对正在进行调解的具体纠纷直接发表意见。 14.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在重大改革措施出台的同时,部署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将人民调解工作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15.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人民调解宣传、培训、表彰等经费列入业务经费预算,落实到位,并根据工作发展逐年增加,足额保障。要争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等,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人员补贴经费,为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6.大力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宣传人民调解员的模范事迹,激励广大人民调解员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促使社会各界人士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