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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烟科监[2003]68号
【颁布时间】 2003-09-17
【实施时间】 2003-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44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关于2003年度第一阶段烟叶等级质量监督情况的通报

[接上页]

  第五条 检查小组根据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现场随机确定抽样等级。原则上,在某一个检查点对每个企业的抽样数量不超过20个。抽样的基本原则如下:
  
  1、根据烟叶的收购和调拨情况,将批量较大的烟叶作为抽检重点;
  
  2、以省外调入的烟叶为主,但也需对省内调拨的烟叶进行抽查,以便进行必要的对比、分析;
  
  3、现场检验以“把”为计量单位。抽样要遵循具有代表性和检验操作可行性的原则执行。单批烟叶数量1000件以内的,随机抽取5件,每件随机抽取10把;单批烟叶数量在1001-3000件的,随机抽取10件,每件随机抽取10把;单批烟叶数量超过3000件的,检查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增加抽样数量,但一般不超过20件(每件随机抽取10把);若检查组确认有必要,也可适当增加某一等级烟叶的抽样数量。
  
  抽样的样件和烟把分别从烟垛和烟包中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第六条 现场检验时,一般由检查小组副检人员现场分级操作,主检人员负责监督检验过程并对副检人员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后,检查组当场填写“工商交接烟叶质量检验单”;检查组中须有一名副检人员负责记录,若记录有误需要更改时,应在原记录处杠改后,在其右上方填写正确记录,并在更改处签名后方为有效。
  
  第七条 受检单位应如实、及时地提供企业自检的烟叶等级合格率,并由检查组记录在案。受检单位不能现场提供自检结果的,其自检合格率一律按80%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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