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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建办质[2003]17号
【颁布时间】 2003-03-28
【实施时间】 2003-03-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51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对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交越和搭挂进行安全整治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交越和搭挂进行安全整治的通知》(安委办字〔200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并积极做好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的路由规划和建设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规定和标准,确保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交越和搭挂安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交越和搭挂进行安全整治的通知
  
   (安委办字[20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近年来,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特别是城乡电网改造、“村村通”电话、通广播电视等三大工程,对于提高我国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以下简称“三线”)的建设和架设过程中,违章交越、搭挂的现象比较严重,由此导致的强电侵入电信机房烧毁设备、引发火灾、中断信号、中断电气化铁路正常运输和电力线路短路、倒杆、停电,以及检修维护人员触电伤亡等事故越来越多,已成为威胁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网络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
  
  为更好地解决“三线”交越、搭挂问题及存在的隐患,保证作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证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网络的正常运行,经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对“三线”交越、搭挂进行安全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搞好“三线”交越、搭挂安全整治工作
  
  “三线”的安全与畅通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同时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与社会稳定。解决和治理好“三线”违章交越、搭挂中的事故隐患,对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政府、部门(单位)的责任,认真开展“三线”交越、搭挂安全整治工作。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牵头组织,并要加强对安全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解决安全整治中出现的问题。
  
  (三)“三线”的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行业内部安全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做好有关协调和管理工作。
  
  (四)“三线”的产权管理单位具体承担隐患整治责任。
  
  (五)各级规划部门要加强“三线”路由的审批管理,对因路由资源的原因确需交越和搭挂的,要提出确保安全的要求。
  
  二、“三线”交越、搭挂安全整治的具体要求
  
  (一)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1982〕28号)、《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原电力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兵部和国家广播事业局下发的《关于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装置规程》〔(57)电设电字第224号〕和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499-2001)、《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的规定,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责任,认真进行整改。
  
  (二)自2003年4月起,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线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允许出现新的违章交越和搭挂;由于路由资源的原因确需交越、搭挂的,后建方必须经过先建方或产权方同意并签订交越、搭挂安全协议书,在落实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交越、搭挂。各级规划部门在审批路由时要做好统一规划安排。
  
  (三)对2003年4月以前形成的“三线”违章交越、搭挂问题,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相互支持,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由所涉及各产权方负责对自己管辖的杆路、线路全面开展一次普查,摸清情况,统计造册,制定整改计划。对违章交越、搭挂的,后建方、搭挂方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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