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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由于路由资源的原因已经交越、搭挂且立即撤除确有困难的,后建方、搭挂方要主动与先建方、产权方联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整改经济补偿,通过整改达到安全标准。同时,产权方要与搭挂方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管理。 (五)要进一步加强对施工、检修维护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自我防范的意识和能力。同时,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对“三线”违章交越、搭挂造成危害的认识,增强防护意识。 (六)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支持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结合城乡电网改造以及电信、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加强对“三线”违章交越、搭挂的整改力度,加强对城市结合部、乡镇、居民小区的“三线”私拉乱挂、各种进户线及农村广播线违规架设问题的督促检查,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产权方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整改。 (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和国务院第302号令的精神,认真落实责任制和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2003年4月后由于新的违章交越、搭挂引发的事故,以及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发生的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按照规定,严格责任追究,并严肃处理。 (八)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实际,制定阶段性整治目标,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标本兼治,常抓不懈,并要注意防止前整后乱的现象发生。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2003年11月底前将阶段性整改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