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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旅[2008]76号
【颁布时间】 2008-05-20
【实施时间】 2008-05-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55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旅游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要从旅游业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增强旅游教育培训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成立本市旅游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旅游教育培训的统筹协调、督促推进、考评奖惩等工作。各区、县、集团公司等要成立相应的组织结构,制定本地区、本系统职工教育培训方案并切实组织实施。
  
  (二)营造环境,形成全行业重视教育培训的良好氛围。
  
  加强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政策法规的宣传,大力推广教育培训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单位的工作方法和典型经验,表彰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宣传优秀专业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在旅游事业中的重要贡献,积极营造全行业关心、重视人才培养,支持教育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狠抓落实,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工作的有效机制。
  
  认真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法》、《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从完善教育培训制度、细化教育培训具体措施、建立教育培训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方面着手,将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要将旅游教育培训工作纳入预算,加大旅游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通过考核认证、补贴培训等方式,建立吸引、鼓励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培训的机制。旅游企业要确保对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依法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或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专款专用,其中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有条件的企业要加大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
  
  (四)严格管理,加强对旅游教育培训工作的有效监督。
  
  为有效引导和监督旅游企业开展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检查国家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在企业劳动用工中执行情况,员工持证上岗情况、在职培训以及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建立企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把旅游企业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旅游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和复评、旅行社年审、景区(点)等级评定、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评定等各项工作中,把员工教育培训情况、员工外语等级水平、管理者和一线员工持证上岗情况等作为考核评定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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