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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计价格[2002]2625号
【颁布时间】 2002-11-29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58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计委关于重庆市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电力公司:
  
  重庆市物价局报来《关于重庆市电力公司城乡用电同价方案和2002年电价疏导方案的请示》(渝价文[2002]508号)收悉。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在重庆市电力公司供电范围内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其余地区也应尽快实现城乡用电同价,请按我委有关规定抓紧组织实施。
  
  二、为了解决城乡用电同价、农网改造投资还本付息和提取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等问题,将重庆市电力公司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其中,用于解决农村电网维护费平摊问题1.68分钱;其他用于解决农网改造投资还本付息问题和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另行下达。调整后的城乡各类用户用电价格见附表。
  
  三、以上电价调整,自2002年12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件:一、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二、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
  
  附件一:
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
  
  ┃ 用 电 分 类│电度电价(元/千瓦时)│基本电价┃
  
  ┃├──┬───┬──┬──┬──┼─────┬────┨
  
  ┃│不满│1月10 │35- │110 │220 │最大需量│变压器容┃
  
  ┃││日│110 ││千伏││量┃
  
  ┃├──┼───┼──┼──┼──┼─────┼────┨
  
  ┃│1千 │千伏│千伏│千伏│及以│(元/千瓦│(元/千┃
  
  ┃│伏││以下││上│/月)│伏安/月┃
  
  ┃│││││││)┃
  
  ┠───────────────┼──┼───┼──┼──┼──┼─────┼────┨
  
  ┃一、居民生活用电│0.43│0.422 │0.42││││┃
  
  ┃│2 ││2 ││││┃
  
  ┠───────────────┼──┼───┼──┼──┼──┼─────┼────┨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0.64│0.635 │0.62││││┃
  
  ┃│5 ││5 ││││┃
  
  ┠───────────────┼──┼───┼──┼──┼──┼─────┼────┨
  
  ┃三、商业用电│0.76│0.755 │0.74││││┃
  
  ┃│5 ││5 ││││┃
  
  ┠───────────────┼──┼───┼──┼──┼──┼─────┼────┨
  
  ┃四、非普工业用电│0.51│0.505 │0.49││││┃
  
  ┃│5 ││5 ││││┃
  
  ┠───────────────┼──┼───┼──┼──┼──┼─────┼────┨
  
  ┃其中:中、小化肥用电│0.29│0.28│0.27││││┃
  
  ┠───────────────┼──┼───┼──┼──┼──┼─────┼────┨
  
  ┃五、大工业用电││0.417 │0.40│0.39│0.38│21│14┃
  
  ┃│││2 │2 │7 ││┃
  
  ┠───────────────┼──┼───┼──┼──┼──┼─────┼────┨
  
  ┃其中:l、电炉铁合金、电解烧 ││0.371 │0.35│0.34│0.34│21│14┃
  
  ┃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6 │6 │1 ││┃
  
  ┃黄磷│││││││┃
  
  ┠───────────────┼──┼───┼──┼──┼──┼─────┼────┨
  
  ┃2、电石 ││0.361 │0.34│0.33│0.33│21│14┃
  
  ┃│││6 │6 │1 ││┃
  
  ┠───────────────┼──┼───┼──┼──┼──┼─────┼────┨
  
  ┃3、中、小化肥 ││0.204 │189 │0.17│0.17│21│14┃
  
  ┃││││9 │4 ││┃
  
  ┠───────────────┼──┼───┼──┼──┼──┼─────┼────┨
  
  ┃六、农业生产用电│0.42│0.412 │0.40││││┃
  
  ┃│2 ││2 ││││┃
  
  ┠───────────────┼──┼───┼──┼──┼──┼─────┼────┨
  
  ┃七、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19│0.18│0.17││││┃
  
  ┗━━━━━━━━━━━━━━━┷━━┷━━━┷━━┷━━┷━━┷━━━━━┷━━━━┛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三峡基金每千瓦时7厘,农网还贷基金2分;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2分,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每千瓦时3.84分,非普工业、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2.2分(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中小化肥用电每千瓦时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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