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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西政办发[2008]70号
【颁布时间】 2008-05-20
【实施时间】 2008-05-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59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2008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西双版纳州2008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八年五月二十日

  
  
西双版纳州2008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令)、全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和《云南省2008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因地制宜、分类监管、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方针,坚持“全州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落实监管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强化监督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监管、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整治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促进我州食品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品种:肉及肉制品、大米及米制品、面粉、奶及奶制品、蔬菜、豆制品、水产品、植物油、饮料、酒、散装食品、茶等。
  
  (二)重点区域:以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旅游景区、建筑工地为重点,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各类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商店)、饮食摊点进行整治。
  
  (三)重点内容:对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面的监督检查,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资格,食品生产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检查食品经营进货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过期霉变及其他不符合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重点区域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加强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旅游景区、建筑工地的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小餐馆和各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食品安全整治和监管,落实开办者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对城乡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食品质量安全以及高风险食品的监督抽查和强制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要予以公告,清除出市场,并查清其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厉打击收购、销售及加工病死畜禽和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农村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行为,防止假冒伪劣食品向农村转移。
  
  (二)进一步加强种植养殖环节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深入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专项整治,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渔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和认证工作,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以治理蔬菜、水果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污染和水产品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污染为重点,深入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例行监测和监督检查。
  
  (三)进一步加强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集中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严厉打击黑窝点,坚决查处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加大食品生产集中地和产品质量不稳定企业的监督抽查力度,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吊销证照。全面推进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和监督工作,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开展畜禽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等违法行为,提高屠宰加工质量。认真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严格按照规程实施检验检疫,保障猪肉产品质量。
  
  (四)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集中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市场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加强粮食质量监管工作,开展市场监测和专项监督检查,防止陈化粮流入我州粮食市场。严把进出口食品安全关,打击非法进出口食品行为。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实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严格食品经营主题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突出抓好食品批发市场、小杂货店的整治,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无QS标识、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畜产品、水产品(水发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突出运输、仓储、销售等重点环节,切断假货流通渠道,摧毁假货集散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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