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定价依据; (三)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如就取得股份签有融资协议的,应当披露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融资的条件、金额、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 (四)除上述融资协议外,如果就该股份的取得、处分及表决权的行使与第三方存在特殊安排的,应当披露该安排的具体内容; (五)如果该股份通过赠与方式取得的,应当披露赠与的具体内容及是否附加条件; (六)上市公司实行管理层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包括是否将于近期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等; (七)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声明其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有关本次管理层及员工持股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因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向收购人发行股份而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披露有关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发行方案及结果。 第三十三条 因继承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而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披露其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继承开始的时间、是否为遗嘱继承、遗嘱执行情况的说明等。 第三十四条 收购人应当披露其持有、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有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行为的,应当披露如下情况: (一)每个月买卖股份的数量(按买入和卖出分别统计); (二)交易的价格区间(按买入和卖出分别统计)。 第三十六条 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有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行为的,应当按照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披露其具体的交易情况。 前款所述收购人的关联方未参与收购决定、且未知悉有关收购信息的,收购人及关联方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披露相关交易情况的申请。 第五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第三十七条 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各成员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报告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与下列当事人发生的以下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具体情况(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六节 资金来源 第三十八条 收购人应当披露其为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所支付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并就下列事项做出说明: (一)如果其资金或者其他对价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借贷,应简要说明以下事项: 借贷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借贷方、借贷数额、利息、借贷期限、担保及其他重要条款、偿付本息的计划,如无此计划,也须做出说明; (二)收购人应当声明其收购资金是否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如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如收购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应当披露相关的安排; (三)上述资金或者对价的支付或者交付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的安排或者其他条件)。 第七节 后续计划 第三十九条 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其收购上市公司的目的和计划,包括: (一)是否计划继续购买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已持有的股份; (二)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三)是否拟对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负债进行处置或者采取其他类似的重大决策; (四)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如果拟更换董事或者经理的,应当披露拟推荐的董事或者经理的简况; 收购人与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