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六)涉及收购资金来源的协议,包括借贷协议、资产置换及其他协议; (七)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二十四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协议、合同;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已签署但尚未履行的协议、合同,或者正在谈判的其他合作意向; (八)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股份转让协议、行政划转的决定、司法判决(裁定)、仲裁裁决的有关判决或裁决书、公开拍卖、遗产继承、赠与的有关法律文件; 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就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彼此达成或与其他人达成的其他交易合同或做出其他安排的书面文件,如质押、股份表决权行使的委托或其他安排等; 通过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当事人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开始接触的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的具体情况说明; (九)报送材料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及相关证明; 收购人还应当以软盘的形式报送上述机构和个人在报送材料前六个月内的证券交易记录; (十)收购人就本次股份协议收购应履行的义务所做出的承诺(如有);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七条 收购人应列示上述备查文件目录,并告知投资者备置地点。备查文件上网的,应披露网址。 第三章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第四十八条 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显著位置,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披露有关本次收购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九条 收购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在收购报告书摘要中披露有关声明。 第五十条 收购报告书摘要应当至少包括本准则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的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准则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