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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已签署但尚未履行的协议、合同,或者正在谈判的其他合作意向; (八)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股份转让协议、行政划转的决定、司法判决(裁定)、仲裁裁决的有关判决或裁决书、公开拍卖、遗产继承、赠与的有关法律文件; 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就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彼此达成或与其他人达成的其他交易合同或做出其他安排的书面文件,如质押、股份表决权行使的委托或其他安排等; 通过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当事人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开始接触的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的具体情况说明; (九)报送材料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及相关证明; 收购人还应当以软盘的形式报送上述机构和个人在报送材料前六个月内的证券交易记录; (十)收购人就本次股份协议收购应履行的义务所做出的承诺(如有);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七条 收购人应列示上述备查文件目录,并告知投资者备置地点。备查文件上网的,应披露网址。 第三章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第四十八条 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显著位置,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披露有关本次收购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九条 收购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在收购报告书摘要中披露有关声明。 第五十条 收购报告书摘要应当至少包括本准则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的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准则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 要约收购报告书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要约收购报告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第三节 要约收购方案 第四节 收购人持股情况及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收购资金来源 第六节 要约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第七节 与被收购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第八节 专业机构报告 第九节 财务资料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第三章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要约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以收购要约方式增持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以下简称收购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应当自公告收购要约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本次要约收购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至少做出三次提示性公告。 第三条 收购人属于一致行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参与一致行动或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各成员可以推选其中一名成员以全体成员的名义统一编制并提交要约收购报告书,按照《收购办法》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均应在报告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有关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收购人确实不适用的,收购人可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收购人认为无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情况,必须明确注明无此类情形的字样。 第六条 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收购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并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予以说明。 第七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收购人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