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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条 要约收购报告书还应满足以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收购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第九条 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应按本准则有关章节的要求编制。文字应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格式应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在指定报刊刊登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第十条 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将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及要约收购报告书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并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刊登于指定网站,或者提示刊登该报告的收购人或上市公司的网址。 收购人应当将要约收购报告书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和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第十一条 收购人可将要约收购报告书或摘要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 第十二条 收购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保证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收购人的律师受收购人委托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应对要约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就其负有法律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收购人聘请的律师、注册会计师、财务顾问及其所服务的专业机构应书面同意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引用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 第二章 要约收购报告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十五条 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封面至少应标有“××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字样,并应载明收购人的名称和住所及签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日期。 第十六条 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书脊应标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字样。 第十七条 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扉页应当刊登如下内容: (一)被收购公司的名称、股票上市地点、股票简称、股票代码、股本结构; (二)收购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通讯方式; (三)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四)要约收购的目的; (五)要约收购的股份的详细名称、要约价格、要约收购数量、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六)要约收购所需资金总额及存放履约保证金的银行,或者委托保管收购所需证券的机构名称及证券数量; (七)要约收购的有效期限; (八)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的名称、通讯方式; (九)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 第十八条 要约收购报告书扉页应当刊登收购人如下声明: (一)编写本报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要约收购是否以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为目的; (五)本次要约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财务顾问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九条 收购人应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释义。要约收购报告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条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如下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名称、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注册资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核发的注册号码及代码、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税务登记证号码、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通讯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