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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第五十九条 :“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中办发[1998]25号) “保安服务公司统一由公安机关领导和管理。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任命必须经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查批准;非法设立的,一律予以取缔”。 (四)《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中办发[1999]17号) “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独资开办,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经办保安服务公司。……具体管理办法和经营范围由公安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公安部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88]公发14号,此件已经国务院批准) “保安服务公司的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业务活动由公安机关指导和监督。” (六)《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公通字[1998]70号) “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或撤销,必须经省一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注销手续。未经审查批准非法设立的,一律予以取缔。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或更换,要经所在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批准”。 二、查处娱乐场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或者安排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保安人员上岗依据的法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261号发布) 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保安人员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培训;经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 第三十七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或者安排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保安人员L岗的;(三)至(四)……。” 三、查处未经公安机关和教育、体育部门批准,擅自开办武术学校、习武场所,或者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开办保安培训机构,从事保安业务培训,并以推荐工作或实习为名向受雇单位输送所培训的学员,提供有偿保安服务依据的政策 (一)《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0]62号) “单位、个人开办武术学校需报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均不得开设保安培训专业和组织承办任何形式的保安培训班。” (二)《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的决定》(公发[1997]9号) “保安培训机构必须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的公安(警察)院校或具备培训条件的正规学校。……对未经公安厅、局批准建立的保安培训班、学校、中心等,一律予以取缔。” 四、查处单位内部保安、物业管理保安、社区保安,殴打侮辱群众,侵害公民合法权益依据的法律和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1997年3月14日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