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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办发[2002]293号
【颁布时间】 2002-11-21
【实施时间】 2002-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0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接上页]

  六类案件信息上报的要求是: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辖区内金融机构发生符合六类案件信息上报标准的案件,要在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以《专报信息》形式上报总行保卫局。此类信息的报送要素要齐全、真实、准确,要说明何时、何地、何人、何事、后果及有关部门已经和将要采取的措施等。
  
  第十三条 其他紧急重要情况信息是指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重要情况。其报告的标准为:对金融机构账册、财产、人员造成了损害和伤害。其上报要求参照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四条 常规信息的报送要求是:坚持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报迭常规信息,必须在提高信息的灵敏度和时效性的同时,确保信息的准确、客观。反映工作进展和成绩的信息要恰如其分,反映问题的信息要真实可靠,反映困难的信息要真实准确。各单位都要建立上报核实制度,保证上报信息的准确无误。专题调研类的常规信息报送要全面、系统,既反映初始,又反映过程和终结。常规信息报送不能层层截留,级级过滤,要实事求是,不要“报喜不报忧”。在信息编发工作中,要做到事实清楚、数据完整、观点明确、分析透彻、行文简明。反映情况要有过程概述,问题分析及措施建议。
  
  第四章 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信息联络员制度。各单位办公室(综合处)应指定一名政治、业务素质高的同志作为总行信息工作联络员。
  
  联络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热爱本职工作和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原则;掌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自觉遵守有关保密制度。
  
  联络员的职责:协助本单位主管领导抓好信息报送工作;保持与总行办公厅的密切联系,做到信息畅通,反应灵敏;编发、初审、上报本单位的业务信息,保证本单位信息上报不断档;迅速收集党中央、国务院和总行有关重大政策法规发布后社会各方面的反映情况,并及时报告。
  
  各单位要为信息联络员创造有利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信息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查阅有关业务文件,参加有关业务性会议,查询有关业务资料。各单位要支持保护信息联络员和有关部门的信息报送工作,对敢于如实报送问题信息的部门和信息联络员,不能歧视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协商确定信息选题制度。为了解各单位工作动态,提高信息工作的针对性,各单位每季前10个工作日将本单位前一季度主要工作情况及下一季度主要工作安排,以标题形式通过电子邮件系统报送总行办公厅。办公厅将根据这些信息向有关单位提出具体的信息选题约稿或组织专门调研。总行还将根据行领导的要求及总行的工作重点,不定期地将信息重点选题下发有关单位,由有关单位围绕这些选题开展工作、组织调研并提出报告。约稿的信息须按要求时限上报。
  
  第十七条 信息上报审核制度。各单位对报送的信息应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上报的信息准确无误。各司局提供信息时,要经司局负责同志审核。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及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向总行报送信息,必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发,必要时应报主管行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八条 信息共享制度。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在向总行办公厅报送信息的同时,应根据所报信息的内容抄送总行有关司局。总行办公厅编发的各种简报在不泄密的情况,尽可能让各司局、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阅知。
  
  第十九条 信息反馈、评比制度。总行办公厅按季反馈各单位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年末以信息的数量、质量及采用情况为依据进行考核。分支行也应将信息工作作为处室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评比结果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章 信息调研与利用
  
  第二十条 有计划、有组织地搞好信息调研。各单位要根据金融中心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业务特点,确定信息调研题目。调研题目要反映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热点、难点和敏感点,把握具有典型性、倾向性的问题。各单位办公室(综合处)要主动介入业务工作,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工作动态。对重要的及人民银行党委急需的调研题目,有关司局和分支行应组织统一调研,发挥系统优势。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在信息调研的基础上,报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分析报告。总行主要业务司局、各分行每月报送的综合类信息调研报告要有2篇;营业管理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每月报送的综合类信息调研报告要有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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