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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搞好信息的整体开发和综合利用,发挥信息部门“信息加工厂”的作用。对各单位报送的有价值的信息材料,办公厅按信息的性质和类别,或送有关司局参阅,或通过《金融简报》、《金融监管》、《参阅件》、《专报信息》和《上报信息》等信息载体上报中办、国办、行领导。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披露信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及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迟报、漏报、瞒报重要信息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实施的有关信息工作办法、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或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信息工作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