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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 为便于全国统一、规范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7号),保证危险化学品登记、经营许可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工作的科学、公正和严肃性,现将《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为有序推进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现就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及相关名录 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国家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 按照《办法》第三条和《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局将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剧毒化学品目录》。鉴于目前尚未公布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收录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自2003年起,《危险化学品名录》每年修订一次并予以公布;《剧毒化学品目录》自公布之日起,不定期修订并予以公布。 二、登记机构 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设在中国石化集团安全工程研究院,承担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2002年12月31日前,设立本地区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 三、登记人员的基本条件与培训考核 (一)登记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工作责任心强; 2、具有化工、安全管理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3、能熟练使用计算机。 (二)登记人员应经统一培训,并经国家局考核合格后,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方可上岗。 (三)培训、考核和发证办法 1、国家局负责组织制定登记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推荐使用优秀教材; 2、登记中心的登记人员由国家局认证的培训机构负责培训,国家局负责考核; 3、登记办公室的登记人员由登记中心负责培训,国家局负责考核; 4、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由国家局统一印制的《上岗证》。 (四)《上岗证》的管理 1、调离危险化学品登记岗位的登记人员,自调离岗位之日起15日内,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回其《上岗证》,并报国家局备案。准备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人员,应由登记办公室提前向登记中心提出培训申请,登记中心适时组织培训,经国家局考核合格,获得《上岗证》后,方能上岗。 2、自取得《上岗证》之日起,登记人员应每2年参加登记中心组织的再培训。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新技术、新知识等。 3、《上岗证》2年复审一次,复审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有无重大工作失误或违规、再培训情况和工作变更情况等。复审工作由国家局负责。 四、登记办公室的基本条件 登记办公室是承办所在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机构,为确保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登记办公室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了计算机、电话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3、至少配备了3名登记人员、数据库管理等技术人员; 4、有完善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和数据库维护制度; 登记办公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技术上受登记中心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