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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1-21
【实施时间】 2002-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0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0月8日,国家经贸委公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11月15日实施。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发放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便于全国统一实施《办法》,现就《办法》中若干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危险化学品用途分类
  
  危险化学品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其用途主要划分为: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国防军工等领域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使用的成品油和液化气;特殊用途的监控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二、经营单位类型、经济性质和经营方式
  
  1.单位类型
  
  (1)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企业类型。
  
  (2)特别类型:个体工商户、百货商店(场)。
  
  (3)企业主管划分:中央管理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其它隶属企业。
  
  (4)企业(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机构、销售部。
  
  (5)营业执照登记划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中央管理企业分支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其他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2.经济性质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有制。
  
  3.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
  
  批发、零售和化工企业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限制
  
  1.禁止经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的落后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
  
  2.依据《农药管理条例》,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
  
  (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2)植物保护站;
  
  (3)土壤肥料站;
  
  (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6)农药生产企业;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3.依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具有危险性的监控化学品,须出具国家经贸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4.个体工商户和百货商店(场)不得经营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国防军工等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和运输工具用成品油和液化气;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等使用的剧毒化学品;百货商店(场)不得经营家庭生活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5.依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及国家经贸委有关规定,经营成品油须出具国家经贸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此外,经营运输工具用液化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应当参照成品油管理,出具国家经贸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6.根据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0]1105号)等有关规定,经营属于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经营单位的基本条件
  
  1.经营用于建筑装饰危险化学品的建筑装饰材料市场,应当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在市场内出租经营的店面可以酌情放宽条件。
  
  2.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办法》第六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
  
  3.人员培训
  
  (1)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专职和兼职人员)和业务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依法组织、指导全国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制订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推荐使用基本教材。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负责本辖区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培训、考核、发证的综合管理工作,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国家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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