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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1-21
【实施时间】 2002-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0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4.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经营单位租赁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与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所有者共同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1.安全评价报告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书,要按照国家局印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进行编制。
  
  2.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时间
  
  国家局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之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即可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价。
  
  六、经营单位的申请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由国家局编制统一格式(见附件1),各省级部门和设区的市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部门)自行印制。
  
  2.经营单位应当向省级部门或市级部门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七、经营单位的审批
  
  1.经营单位的审批
  
  《办法》中规定的省级部门和市级部门负责审批并发放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证,不得交由下级部门进行审批和发放。
  
  2.省级部门负责审批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的经营单位,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经营单位,并发放甲种经营许可证;市级发证机关负责审批上述单位以外的经营单位,并发放乙种经营许可证。
  
  八、经营许可证
  
  1.经营许可证的印发
  
  根据发证机关需要的数量,国家局统一印制经营许可证(证书式样见附件2),省级部门和市级部门负责发放。
  
  2.经营许可证的填写
  
  经营许可证用打印机打印(填写说明见附件2),国家局确定打印机型号,省级部门和市级部门自行购买,打印程序由国家局提供。
  
  3.经营许可证的损坏处理
  
  在填写经营许可证时,如果发现毁坏或填写差错,省级部门或市级部门可将毁坏的经营许可证邮寄到国家局监管二司。
  
  九、经营单位的信息管理
  
  1.省级部门和市级部门除定期向社会公告经营单位名单以外,还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工商部门和环保部门通报。
  
  2.每年1月15日前,省级部门将经营单位情况书面报国家局,同时将信息数据库新增信息一并报送(用计算机软盘)。
  
  3.国家局建立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数据库软件由国家局统一编制,提供省级部门和市级部门。
  
  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由国家局报请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核准,全国统一执行。
  
  附件: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略)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式样及填写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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