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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切实履行《注册会计师法》赋予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指导职能,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经财政部党组决定,将原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予以收回,由财政部有关职能机构行使,注册会计师协会履行行业自律性管理职能。现对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依法界定行政职能和行业自律职能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财政部门履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职能。在实际运行中,曾采取将行政职能委托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过渡性做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意识的增强,仍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既不利于深化会计监管工作,也不利于提升行业协会的自律服务功能。依法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终止委托行政管理职能,是贯彻《注册会计师法》,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统一思想和认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指导,认真履行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规则、对违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职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维护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提供专业支持和法律援助等,努力为注册会计师执业和行业发展服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工作交接有序进行 (一)加强领导,统一协调。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的领导,统一协调交接工作,研究制定具体交接办法,原则上应在2002年底前基本完成工作交接。同时,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规划和措施,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为了有效行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职能,财政部门内部应当合理分工,明确职责,抓好落实。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的注册情况进行备案等行政职能,可由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可由监督检查机构负责;财政法制机构继续做好行政处罚事项的听证、行政复议等工作。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行业自律管理。财政部门会计管理、监督检查、财政法制等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相互支持和配合。 (三)认真办理工作交接,注意工作交接前后的衔接。在工作交接过程中,应当注意工作的协调和衔接,保证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不松、不乱、不断。从财政部门作出终止委托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职能决定之日起,注册会计师协会不再行使行政职能,统一由财政部门有关职能机构行使;对尚未处理完结的行政管理事项,可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协助财政部门有关职能机构处理完结;对新发生的行政管理事项,统一由财政部门有关职能机构负责。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业务档案、基础资料等进行整理归档,移交财政部门有关职能机构,具体移交范围和交接办法,由财政部门与注册会计师协会商定。 《财政部关于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随文附发(见附件),供各地区参考。 (四)抓紧清理、修订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规制度。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和终止委托行政管理职能的精神,对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应当及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订。在修订后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之前,暂按《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及终止委托行政管理职能的要求,相应调整管理主体,原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职能由财政部门有关职能机构行使。 三、进一步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 财政部门是会计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到整顿会计秩序、加强会计监管、管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紧迫性和艰巨性。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是依法整顿会计秩序,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重要措施。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工作交接,认真研究贯彻《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切实加强对会计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办法和措施,通过制度创新,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监管机制。 |